十卷43、再不立后(2)
乾隆四十三年。戊戌。九月。乙未。谕本日有锦县生员金从善、于御道旁。
进递呈词。条陈四事。狂诞悖逆。为从来所未有。观其首以建储为请。
盖妄思彼言一出。便可为他日邀功之具而敢于蔑视王章。情实可恶。即以此事而论。
康熙年间。未尝不立皇太子。乃因情性乖张。群小复从而蛊惑。遂致屡生事端。
幸而皇祖洞烛其情。再立再废。国家得以乂安。使理密亲王、及弘晳父子。
相继嗣位。岂我大清宗社臣民之福乎。至所云立太子。可杜分门别户之嫌。
尤为大谬。不知有太子然后有门户。盖众人见神器有属。其庸碌者。必豫为献媚逢迎。
桀黠者。且隐图设机构陷。往牒昭然可鉴。若不立储。则同系皇子。并无分别。
即有憸邪之辈。又孰从而依附觊觎乎。我皇祖有鉴于前事。自理密亲王既废。
不复建储。迨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皇祖龙驭上宾。皇考绍膺大宝。内上帖然。
我皇考效法前徽。亦不立储位。唯于雍正元年。亲书朕名。缄藏于乾清宫正大光明扁内。
并不明降谕旨。及雍正十三年八月。皇考升遐。遵向谕敬启御函。朕即缵承洪绪。
彼时人情亦甚辑宁。此即不建储之益。固天下臣民所共见共闻者也。朕登极之初。
恪遵家法。以皇次子为孝贤皇后所出。人亦贵重端良。曾书其名。立为皇太子。
亦藏于正大光明扁内。未几薨逝。因追谥为端慧皇太子。其旨亦即彻去。
不复再立。且皇七子亦皇后所出。又复逾年悼殇。若以次序论。则当及于皇长子。
既弗克永年。而以才质论。则当及于皇五子。亦旋因病逝。设如古制之继建元良。
则朕在位而国储四殒。尚复成何事体乎。然此等大事。朕未尝不计及也。
曾于乾隆三sbnn冬。密书封识。并以此意、谕知军机大臣。但遵皇考旧例。
不明示以所定何人。盖不肯显露端倪。使群情有所窥伺。此正朕善于维持爱护之深心也。
然是年冬至南郊大祀。即令诸皇子在坛侍仪观礼。朕曾以所定皇子之名。
默祷上帝。以所定之子若贤。能承大清基业。则祈昊苍眷估。俾得有成。
苦其人弗克负荷。则速夺其算。毋误国家重大之任。予亦可另行选择。
此朕告天之语。岂能饰词以欺人乎。是朕虽未明诏立储。实与立储无异。
但不欲似前代之务虚名而滋流弊耳。而该逆犯乃以为大清不宜立太子。
岂以不正之运自待耶。此何言乎。尤为大逆不道。我朝得天下之正。实非汉唐宋明所可比。
而该逆犯竟敢目为不正。其心显然存内外之见。肆其狂吠。非惟诋斥朕躬。
并且干犯列祖。该逆犯身列青衿。自其高曾以来。皆本朝臣仆。食毛践土。
百有余年。况其父曾为知县。乃敢悖逆若此。虽夷其三族。亦岂足蔽辜乎。
朕每论自昔为建储之请者。大率自为身谋。即年已老耄。亦为其子孙计。
明执古礼、以博正人之名。隐挟私见、以图一已之利。若而人者。实无足取。
即今时诸臣中。亦未必无存此见者。但如逆犯所云以不正之运自待。明肆诋毁。
则实称罕见之鬼蜮耳。总之建储与封建井田相似。封建井田。不可行于后世。
建储亦何独不然。至所称、立后一事。更属妄延。乾隆十三年。孝贤皇后崩逝时。
因那拉氏、本系朕青宫时。皇考所赐之侧室福晋。位次相当。遂奏闻圣母皇太后。
册为皇贵妃、摄六宫事。又越三年。乃册立为后。其后自获过愆。乃至自行翦发。
则国俗所最忌者。而彼竟悍然不顾。且其立也。循序而进。并非以爱选色升。
及其后自蹈非理。更非因色衰爱弛。洵可上对天祖。下对臣民。天下后世。
又何从訾议乎。该逆犯乃欲朕下罪已之诏。朕有何罪而当下诏自责乎。
逆犯又请复立后。至所称、讷谏一节。朕自临御以来。凡臣工条奏。果有益于国计民生者。
无不即为采纳。或下部议行。从无拒谏之事。若各省水旱偏灾。皆朕于督抚等奏报晴雨摺。
或咨之奉差入觐之人。稍遇雨旸失调。无不先事邮询。严饬封疆大臣。
实力妥办。多方赈恤。并未有臣下陈奏。朕转拒而不听者。即或内外大臣。
如有不公不法之事。原许诸臣劾奏。朕察核果实。无难立治所劾大臣之罪。
又何尝有如明季言官。n大臣。因而得祸者乎。若胜国宦官宫妾。窃揽大权。
擅作威福者。今日实无其事。科道更何从白简从事。亦何待朕之拒绝乎。
又所请施德一事。朕践阼至今四十三年。曾普免天下钱粮三次。普免漕粮一次。
而灾赈之需。动辄数百万。且如今年豫省水灾。截漕三十万。发帑百余万。
此尤近事之可徵者。即以奉天一省而论。今岁既当轮免之年。复以巡幸盛京。
特蠲明年正赋。恩德之及民。不为不厚。而该逆犯何尚敢于妄逞横议耶。
此等逆犯。实属罪大恶极。昔曾静尚属远居湖南。不料陪都根本重地。
俗朴风淳。乃有如此悖逆之徒。实为意想所无。著行在大学士九卿、会同严审定拟具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