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律师助理
有读者想了解之前我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助理时都干了哪些工作,这一章节用来介绍一下前期律师助理相关工作。
律师助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去法院送材料,并拍照记录各个法院的联系电话,实时更新。法院联系电话一般张贴在立案庭座机旁,提供给那些老年人或者法院内部使用。来到立案庭,你会经常看到那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当事人会坐在窗口上,听立案法官厌其烦的给他们做解答,一般就是你找个律师给你写写材料交上来,或者收下他们手里的材料然后让他们回去等通知。我曾经遇到一个也是律师助理,在立案庭座机旁在那里一个个去询问办案法官电话,好像是他作为被告拿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最后一天提交反诉状,但是打不通法官电话,要么就是法官有事没来,要么就是再开庭没有听到他电话,总之因为反诉截止时间马上到了,必须在当天提起反诉,超期法院就不受理了。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法院一句话的事,对于反诉一般卡的时间没那么严格,不像上诉期一样,对于裁定上诉期10天,对于判决上诉期15天,超期了法院真的会不受理,对于反诉其实跟法院说明白,一般差个一两天问题不大。但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律师助理非常具有死磕精神,必须问到相关法官或者书记员的电话,把材料交上去。因为我收我材料的那个书记员耽搁的久了些,大概等了有一个小时,那个律师助理也足足打电话有一个小时,真的是挨个电话打。记得案件受理费窗口那个大哥头发不多,负责打印案件受理费预交单据,当事人拿着单据再去财务窗口缴费,他话不多,但是每次打完单子后,都会对你微笑服务。见过法院那么多的法官、书记员、保安、安检、窗口服务人员,这个微微笑服务真的不多,可能法院工作本身比较压抑,衙门性质太厉害,阴气也比较重,整天面对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能够有个好心情实属不易。窗口上的服务更是直接对接当事人,能够微笑服务也凤毛麟角,所以印象还是比较深的。还听过一个故事,说某南人民法院,整个法院建筑风格就是密不透风,每个法庭都没有窗户,一进到法院就很压抑,前面提到阴气重,这个法院一点阳光都进去不,也不知道这个设计是为了什么。中央多次提出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这个设计挺不合理。还记得有个当事人去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子,说什么“某南法院的天,是晴朗朗的天”,真能被他逗乐。
书归正传,毕业后第一段律师助理的工作经历前文也提到过,我能记住的工作大概有几件。最开始去的那家律所,有一个前辈师姐还能带带我日常事务,她先是给我发了一份工作日志,那一天行程:8点半上班,一直到9点,打扫办公室卫生;9点到11点,学习保险公司李某宣告死亡案的相关代理思路;11点到11点半,与赵律师一起审查爱某与联通公司的合同;11点半到13点,午休;13点到14点,学习爱某与联通公司的合同审查要点;14点到15点半,学习保险公司张某案的答辩状;15点半到16点,接待王某某;16点到17点,继续学习保险公司张某案的答辩状;17点到17点半,打扫卫生。随后,师姐又发送了律师及律师助理常用的法律工具:北大法意网址,据说市律协统一买了相关账户,只要律师交一点费用,就可以共享使用账户。现在这个网址不存在了,好像变成了山东律师网的链接,原来可以在网站检索最新法律规定,下载相关文书模板、查询律师、律所等等,现在国家早就研发出“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相关网站,网址为https://flk.npc.gov.cn/,里面有最新的法律法规数据,而且还有关于时效的提示,非常方便。至于查询律师、律所,以我所在的山东为例,有个网站是“山东法网”,网站上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公开免费查询。所以,法治公开还是在不断进步的,法律共同体的神圣也慢慢褪去她的光环,走近普通法律工作者。说到网站,在法律界最为人知的肯定是裁判文书的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主推的战略性工程,“裁判文书网”我想大家都不陌生,曾经法院也把裁判文书的上网率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现在好像上网率下来了,一个是法官考核优化,不再考核上网率;一个是同案同判在中国没有太大市场。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叫普通法系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系或英美法系是有本质区别的。普通法系以法律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尤其涉及模糊规定问题,每个法官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而且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民族、宗教等千差万别,想要做到同案同判不太可能,所以就会导致张三案子在这个地方判赢了,相同的案情在别的地方可能就会判输。如果把两份文书都公开,一个最直接的是当事人无法预知诉讼后的后果,也会给法院的权威性带来冲击,如果涉及重大事项,势必会引起上访、信访静坐,也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困扰。所以慢慢的上网的文书也减少了,有些人说原来文书上网律师检索案例很方便,现在减少上网率,案例检索不方便了,有些人倒认为案例少了,留给律师空间多了,执业上更多依据法律规定来代理。其实都有一定道理,原来代理案件,确实会检索案例,有时还会把其他地方的案例打印给法官交上,当然不会明目张胆的交,因为考虑到法官自由心证,考虑我国普通法关系,给法官送案例是比较冒险的,有的法官不接受指点,不接受其他判例,所以送判例之前需要问清楚,跟法官充分沟通好。如果没沟通好,法官可能会不收你的判例,但一般法官还是会给你面子的,回头可能会把你的判例直接放到垃圾桶。除了以上网站外,需要了解和熟练使用的网站还有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各地方人民法院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等企业查询网站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可以将这些网站加入浏览器收藏夹。
学姐当时还给发的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是我毕业后接触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当然之前在学校也会学习、记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这种实战里接触的跟法学院学到的完全是两码事。我后来的那个律师引路人曾经说过,想要进入律师,干好这行,司法解释熟读熟记是必备的,否则执业后会遇到能力不足的危险。所以说,如果有意向从事律师行业的话,需要对最近两年的司法解释和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细心研读,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另一个学习途径就是人民法院报,经常会有两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员解答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方面的政策。比如跟上面的司法解释关联的《“两高”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十四种情形下将触犯污染环境罪行为人委托无证之人处置危险废物将以共犯论处》,就是一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环境保护部政法司相关负责同志都会回答与会记者有关提问,并介绍政策背景,也可以作为代理思路的来源之一。同期的还有,“减轻执法成本,降低入罪门槛”的相关报导,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送这些材料一般都是通过邮件,邮件末尾一般会加上“顺颂商祺”的相关字样。一开始真的搞不懂,这几个字我都认识,怎么合在一起就不认识了呢,后来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顺便祝您生意兴隆、商事顺利,常用于商务往来中的信函、邮件。律所主任要求邮件最后都要附上这句话,现在才知道,如果没弄懂意思,不区分场合的使用,就会有笑话。比如政府公文往来,就不能用,政府哪有什么生意兴隆,还有医院、学校,在写给亲朋好友、老师同学、上级下属的信件中也不应该使用。但那时只是照本宣科使用,根本没有了解背后的意思。
因为律所主任有出国留学和国外执业的经历,所以有些客户来自国外,自然也就会涉及到英文合同审查问题。这是我毕业以来甚至之后几年认识到学校学的英语还有一定用处的。我记得曾经有个与国外客户的往来函,主任安排我和另一个律师助理一起翻译并予以回复,那天大概是周五了,我利用周末时间研究、翻译、在线翻译,终于交稿了,周末回来到周一,他就把我和另一个助理叫到办公室,劈头盖脸把另一个助理骂了一顿,说她翻译的是狗屁,说我翻译的还可以,但我也并没有很高兴,因为我大多数都是在线翻译来的,只不过另一个助理可能全程自己翻译的,自然有一些纰漏,她真是倒霉,有工具都不用。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开头一般是Thank you for your E-mail。结尾是I look forward to your reply。能想起这两句就不错了。
当然关于合同审查,这时候接触的都是比较皮毛的东西或者从书本上照搬照抄来的法律规定,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内容。客户发给我们合同,我们修改完后,连自己都觉得改的没啥,但是又不能什么都不改,这样客户觉得花钱请法律顾问的意义在哪里?实际真正的合同审查一定是立足于业务的,服务于业务,也配合业务,对于某些条款内容,能不动就不用动。还有审查公司制度,比如“为了保证安全有效管理仓库,必须将记账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分开。不能一人兼任。为了保证清点货物时候能及时准确,可以由2-3人来清点货物,但是主要负责人员必须是仓库保管员。最后数量核对无误后,入库单必须由其签名确认。仓库钥匙原则上只能由仓库保管员一人保存。做到责任明确。仓库保管员只负责记录数量,不必记录金额,而记账员需要分别记录数量和金额。”这些内容就非常口语话,但我觉得也没有必要调整成书面语,那么高大上反而大家理解不了,影响执行。制度和合同,说白了,是给人使用的,把事说清楚,将来如果产生纠纷,按照合同里规定的内容保证各方合法权益,就达到目的了,整的再多其实也没啥。有段时间曾非常推崇国外的那种合同制式,动不动几百页,把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了,但是后来觉得真没必要,最起码一句话,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是讲人情的社会,有些不是合同或者法院能解决的问题,可能就是一个电话就解决了,中国人也比较推崇实用主义,几百页的合同,用处不大,还浪费纸、浪费大家的时间精力,为什么要搞这种合同呢,所以现在我也慢慢意识到,有用才是最高的法律,就像我们法理学老师讲过的,法理不外乎人情。
我曾给审查过一个公司考勤等相关管理制度,当时就是去搜的劳动法,然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企业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后来接触劳动法、劳动争议和人力资源后才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劳动法使用的频率是非常小的,一般审理案子用到更多的是会议纪要,就是当地中级人员法院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叫在一起开个会,商讨一下本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审理,保持什么样的一个尺度;企业需要遵守更多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这才是比较有实操,企业不遵守就面临处罚,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等,所以当时给提的劳动法的规定,有点不合时宜,甚至是坑企业。总之那时候是真的不懂,但还得装作很懂的样子。有次跟主任出去拜访客户,客户问我你执业几年了,我张口就说三年了,回来主任说你小子反应还可以,意思就是我答得好。如果你说自己还是实习生,那人家客户自然不会太信任你,也不放心把重要的法律事务交给你,有时候善意的谎言是没办法,既然吃这碗饭,就得按照相关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