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二
书接上回,在这里简要列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项下作为受害人可以追索的费用明细。
四、交通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山东省的规定是:(1)交通费的赔偿一般以送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转院治疗的,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安全护送为标准。(2)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3)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一般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4)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证据方面,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无证据支持时,青岛地区一般采取6元/天-20元/天,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一般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并根据住院病历及家属居住地离医院的距离等实际情况,酌定支持一部分交通费。
五、住宿费
住宿费的依据主要是山东省相关意见,(1)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2)当地具备医疗条件,而受害人舍近到外地就医的,或者受害人未经当地医院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住宿费一般不予赔偿。(3)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证据方面,应提供与就医时间相符的住宿证明材料,须为正规发票。
六、营养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山东省的规定是:(1)对营养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伤害影响饮食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2)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医院或法医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营养费单据为凭予以适当赔偿。
这方面证据是医院出具的需要营养的证明,例:经医院盖章确认或主治医生签字的医嘱证明。如果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加强营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自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但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后,2020年3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28555元/年÷365天×35%=27.38元)。当然这个是工伤保险项下的伙食补助费,一般青岛市法院判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2020年之前(因为是最高院授权省高院试点,各地不统一)是城镇和乡村两个标准的,也就是“同命不同价”。曾经,我本人是非常反感这个词的,生命怎么与价格挂钩呢,你的生命值多少钱?如果倡导一个这样的生命有价的价值观,我想这个社会早就被有钱人垄断了,看一看日韩的那些财阀就可以知道一二。但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就是,人民群众刚刚从温饱到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非常基础的。全中国月均收入1000元的还有几亿人,如果单纯把生命举得太高,不切实际。把金钱看得比生命重要的还大有人在,有钱男子汉,没钱汉子难。在这样一个大国,提出太理想的东西,可能在社会上是行不通的。所以,城镇的生活成本高、居住的环境没有农村那么封闭,经济也发达一些,自然城里人的命比农村人贵重这个命题还有一定市场。但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大量农村大学生等等定居城镇,对于这种同名不同价的所倡导的价值观有极大的冲击作用。国家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举例说明,受诉法院地在北京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农村居民指标计算,最高可获得死亡赔偿金约102万元,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后,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镇居民指标计算,最高可获得死亡赔偿金约234万元。据公开资料显示,“同价不同命”的争议由来已久。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了第一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解释颁布后,对于“双重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引起了民间和学界的激烈争论。随着解释的执行,2014年网友甚至还网上致信给最高院,要求统一人身损害侵权案死亡和残疾赔偿金标准。当然最高院答复称,相关计算标准是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收入差异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的。对于“双重标准”的争论,最高法对此也从2005年初着手研究,就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曾经提出十余种方案,并多次组织法院系统的座谈会,五次召开专家座谈会,与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多次交换意见,多次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就有关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的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也进行了六次讨论。但由于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计算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加之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对死亡赔偿金的适用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其中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其第三次审议稿中曾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明确规定,其基本思路与网友在建议中提出的思路相似。但是在审议讨论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过大,最后未能通过。该回复还称,最高法会将对此问题继续进行研究,以寻求一种更符合国情的方案。
好消息是,官方从2019年9月开始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试点地区范围、试点案件类型、赔偿计算标准方面采用了不同做法。根据最高法2021年上半年统计的情况,根据试点地区范围划分,有全辖区开展试点和辖区内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两种做法;根据试点案件类型划分,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有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部分类型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有采用城镇居民标准和全体居民标准两种做法,也有部分省市进行了探索,采用了其他标准。其中,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试点工作中采用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的做法。直到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同命不同价”时代正式被正式终结。这里还有个背景要交代一下,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在第三条“创新人口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7年2月,公安部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会议指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因此再对户口区分农业与非农也没有了制度基础。
法律在这里体现了明显的滞后性,作为上层建筑的东西,一定是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国,一部法律或者一个司法解释颁布实施的背后牵扯太多的社会问题,需要稳妥推进。我觉得随着我们经济积累不断增加,人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逐步增多,像这样同命同价的重大命题自然成为朴素的价值追求,也就具有了理论与现实意义。
九、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另外,对于安装义肢问题,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会依法委托当地假肢鉴定中心对当事人所需假肢安装更换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一般会就为当事人配置普通适用型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及更换频次做出结论,并明确是否包含维护费,更换次数一般是按山东省人均寿命(79.5岁)计算。
十、丧葬费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面也提到了,这个也是“同命同价”了。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这方面证据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事故发生时须在暂住期内)、结婚证、残疾证、居委会证明、学校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质证思路: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结合相关证据,要注意证据的时间性,排除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