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签约
“姓名,魏玄商。”
“编号,0314号。”
“魂龄,23岁。”
“躯龄,16岁。”
“
魏玄商睁开双眼,入目是一个宽敞而充满科技感的空间。蓝白色的光源自天板与四周墙壁上发散出来,明亮而不刺目。
她起身,下到地上,地板是深蓝色的,材质不明。低头仔细看,上面还刻着繁复的兽纹,散发出淡淡的光辉。
她的意识因为震惊而变得迟缓,正不知道往哪个方向思考和反应的时候,耳边传来温柔而不带丝毫情绪的女声。
她报完了一长段魏玄商感觉听得懂但又感觉听不懂的信息,最后总结道:“0314号魏玄商,欢迎来到华夏。”
话音落,魏玄商面前出现一片悬空投影,上面显示的是一份名为“‘借灵计划’协议书”的合同。
“请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有疑惑之处我将为您解答。若清楚获悉协议内容且同意签署,请将右手放于协议末右下方,印下掌纹契约即可结成。”
魏玄商带着满肚子疑惑开始阅读屏幕上的内容,其上的文字会贴合着她的阅读速度自动向上滚动。当读完三分之二的协议内容之后,魏玄商终于有了实感——她在做梦。
“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看来我是穷疯了。”魏玄商忍不住自言自语,“居然能做这么离谱的梦。”
“梦里打工挣钱,还一个月一万块外加绩效奖励……”
读完之后,她噗嗤笑出声,被自己在梦里出众的想象力给逗的。
……
早上七点,枕边的手机发出能让人灵魂震颤的声音,魏玄商被闹铃叫回现实世界。
手比意识更快反应过来,摸到手机,关了闹铃。
怎么又周一了,真tm烦!
摸到卫生间拿起牙刷要挤牙膏的时候,她才反应过来这不是周一,而是调休上班的
周一搬砖,重如泰山。
负周二上班,撑死邪剑仙。
熬过了苦短人生中漫长的一天之后,魏玄商于凌晨放下手机,恋恋不舍地进入梦乡。
“0314号魏玄商,欢迎回来。”
熟悉的声音,熟悉的场景,她居然再次回到了昨天梦里那间实验室。
不过不同的是她昨天是一个人,而今天,她面前站着一个穿着白大褂的年轻男人。
还是一个很好看的男人。
“0314号魏玄商,欢迎来到华夏。”他朝她伸出手,做握手姿势,“我叫凌宴,是你的招魂人,也是一名科研人员,很高兴认识你。”
“招魂人?”
凌宴没答话,而是微微挑眉,示意魏玄商和他握手。
魏玄商缓缓伸手,二人指尖相触碰,温热的。
一触即放。刚才那抹温热的触感却暂停在魏玄商的大脑里。
凌宴收回手,微笑着解释:“招魂人,顾名思义,就是把你的灵魂召唤来这个世界的人。我的职责是在平行世界当中寻找合适的灵魂,将他们召唤进这里的灵体。你是我召唤过来的
“不好意思,你等一下。”魏玄商叫停,然后捏上自己手臂上的软肉,用力掐下去。
“嘶!”她疼得倒吸了一口凉气。
对面传来一声若有若无的轻笑,她知道,来自两步之外名叫凌宴的年轻男人。
“不用怀疑,这是真的。”凌宴解释道,“还记得你昨天签的那份协议吗?那上面的内容应该可以解答你心中的疑问,可以仔细回想一下。”
魏玄商捂着胳膊,回想起昨天梦里签的那份合同。
合同上说她是被镇邪司选定的
与此同时,她会得到每月一万元的薪酬。这一万块是底薪,如果她能顺利通过筛选留下来,成为镇邪司的正式成员,在一万的底薪之外还有丰厚的任务奖励。
魏玄商当时觉得好玩儿,就随着提示音的引导,在合同末尾按下了自己的掌印。
“我疯了吗?”魏玄商缓缓抬眸,用一种怪异的语气询问对面的年轻男人。
凌宴再次勾唇,耐心解释道:“你没有疯。从你刚才的反应来看,你对于疼痛的感知已经十分灵敏,与常人无二了。那就说明你的灵魂已经跟这具新的躯体完美融合。”
“0314号,你比我想象的更加优秀。”
他看着魏玄商,像是在看一件满意的作品。
所以魏玄商不确定“优秀”这个词是在夸她,还是在夸这具身体,或者是在夸他自己的招魂的技术。
凌宴说话间,她又悄悄拧了自己两下——还是非常痛。
这种痛以及凌宴的鲜活迅速驱散了魏玄商的震惊和自我怀疑,从而她惊讶地发现,她居然已经接受了诸如“平行世界”“招魂”这样怪诞诡异的说法。
“那我还能回去吗?”她立刻问道,“回我原来的世界。”
“当然。”凌宴道,“协议上清楚地写着,你会通过在那个世界入睡的方式来到这个世界。与之相对,当你在这个世界入睡之后,灵魂就会回归原来的世界。”
魏玄商迷迷糊糊地懂了。
“那我能自由选择离开的时间吗?”她接着说,“我还要上班,不能迟到。”
“当然。”凌宴说,“协议并没有限制你在两个世界停留时长的自由。”
“不过需要提前说明的是。”他说,“你在这里是有考核任务的,如果考核不达标的话,会按照标准对薪酬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降薪吗?”
“是。”
“我真的会有工资?要怎么给我?”
“这个也在你昨天签好的协议上面有说明,你可以选择在这个世界拿工资,也可以选择在另一个世界领取,到了发薪时间自然会送到你手中。”
“还有,如果严重违反纪律的话,你的灵魂将会被直接送回原来的世界。”凌宴接着说,“而作为你的招魂人,也就是我,会因工作不利而受到处罚。”
“什么处罚?”魏玄商问。
“轻者降薪,重者停职,开除。”
“你别绑架我。”
“我只是在陈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