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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章 中介合同纠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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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前,姜海蓝就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在证人出庭作证,还要签一份《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承诺已知悉应当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做伪证的法律后果,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如做伪证,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先后出庭作证的陈小瑜和冯宇浩都在《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

——

姜海蓝在脑子里给直播间观众们大致介绍了一下保证书的内容。

诸葛亮琢磨着,因为是原告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这两位证人又是原告的店员,那么证人发表的证言应当是必然有利于原告的吧?

否则原告为什么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呢?

所以天幕上那个国家的律法里规定,证人必须向法庭承诺自己所说的话都是真实的,不是基于与原告……或者说,与申请人的关系,而张口胡说。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该案中唯一了解真相的证人是被告的亲属呢?

如果是依据现在的律法……

诸葛亮若有所思。

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

汉宣帝以律法的形式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该行为依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

在刑事案件中亲属都能为犯人隐瞒罪行,更不要提民事了,被告的亲属想来也不会去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言。

可是……

《保证书》的几条内容在诸葛亮脑海中转过来又转过去。

他总觉得天幕上的律法规定也许会突破他的认知。

毕竟他们连皇帝都没有给尊重,何况是家族中的……

——

陈小瑜看起来有点紧张,但讲话的时候声音很稳,“是我先认识廖老板的,廖老板说他要买房子,我按照他的要求给他介绍过好几处房子。后来廖老板觉得梅清花园、竹香苑、菊华公馆、青兰小区这四个地方的房子比较合适,我就和他签了合同。”

“我和房主约好了时间,带廖老板去梅清花园、青兰小区、菊华公馆看过房子。”陈小瑜说到这里,停了一下,“竹香苑的房子是我的同事带他去看的,那段时间我有点忙。”

“廖老板看过房子后,看中了青兰小区那套,我就帮他跟房主沟通房款,当时是没谈的下来,我就继续给廖老板介绍别的房子。”

“去年11月份的时候,廖老板和我说,他不买房子了,让我不用给他介绍了,我们就没再联系了。但是12月底的时候,我看到了廖老板发的朋友圈,他搬新房子办酒,买的新房子正好就是青兰小区那套!”

证人陈述完毕后,朱凌薇问原、被告双方是否要向证人发问。

姜海蓝先问了,“证人陈小瑜,请问你为被告廖

宗虹介绍位于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的606号房,是什么时候?”

陈小瑜看着姜海蓝回答道,“是去年的7月,7月初,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

姜海蓝看向法官,“陈小瑜和廖宗虹的VX聊天记录上,陈小瑜第一次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图片和房屋情况发给廖宗虹,是在2022年7月2号。”

陈小瑜点头,“我就记得是7月初,聊天记录上是2号那就是2号吧。”

姜海蓝接着问,“你带廖宗虹去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看房是什么时候,你还记得吗?”

这个问题陈小瑜记得,起诉之前她和姜海蓝沟通案情的时候,特别翻过VX聊天记录核对。

于是她斩钉截铁地回答,“2022年7月26号上午。”

姜海蓝点了点头,又向朱凌薇说道,“他们的VX聊天记录上约定过看房时间,是在2022年7月26日上午十点半,当天陈小瑜给廖宗虹打了语音,还发了定位。”

朱凌薇点头。

姜海蓝说:“审判长,我这边发问完毕。”

朱凌薇便问被告廖宗虹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廖宗虹说:“她是带我去看过房子,但是她也说了,她当时没有帮我把房子谈成。而且我是在外面看到了青兰小区房主贴的卖房子的单子,不是因为他们公司买成的房子。”

书记员付凯将双方的意见如实记录了下来。

第二位证人冯宇浩讲道,“廖老板原来是和我同事对接的,有段时间我同事不得空,就让我加了廖老板的VX,按照他的要求为他介绍待售房屋。”

“去年8月4号的下午,我约了廖老板去竹香苑看房子,廖老板没看中那套。”

“后来我又给廖老板介绍过两三套,都没有合适的。”

“11月的时候,我同事说,廖老板说不买房子了,我就没有再给他推了。”

“但是12月底,我在朋友圈看到廖老板发消息,他要搬进青兰小区的房子,青兰小区的房子是我同事给廖老板介绍的,也带廖老板去看过。”

“我同事就给廖老板打电话问这个事,廖老板承认了,只是拒绝付我们中介费。”

证人作证完毕之后,被请离了法庭。

姜海蓝说:“审判长,原告方举证完毕。”

朱凌薇便对被告说:“请被告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

黄盖看着那个名为冯宇浩的年轻男人拉开法庭的门走了出去。

他回忆了一下之前两位证人进法庭的顺序,语气颇为激动地说道,“陈小瑜和冯宇浩都是不能参加开庭的!”

同屋的其他人惊奇地望向他。

“什么叫不能参加开庭?”一个武将大为不解,“他俩刚刚不是还出庭作证吗?”

“就是,这姓冯的前脚刚出去。”另一个武将道。

鲁肃听明白了黄盖的意思,他语

气严肃地解释,“先前开庭的时候,陈小瑜和冯宇浩都在外面,姜海蓝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后,那位女法官才让姜海蓝把人叫进来。”

“不错,”凌统回忆着证人们进出法庭的顺序,“姜海蓝叫陈小瑜进来时,冯宇浩没有进来。陈小瑜说完证言之后,法官让她退出法庭,不让她听接下来的庭审。”

韩当颔首,“法官叫冯宇浩进来讲完证言,也没让他留下听开庭,而是让他也退出去。”

明明法庭里下面放了三排蓝色的椅子,看着就是让人坐着听的。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周泰皱起眉头,“他们……”

黄盖很是自信地说道,“是为了防止证人发表的证言,受姜海蓝和廖宗虹……乃至法官的影响吧?”

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

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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