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妇者伏也(8)
第二天,赵蓉江就辞职同家了。若干年后,女主人的儿子中了进士,想到老母守节一生,就向当局申请旌表。不料赵蓉江正是主管领导,儿子每次申请,都被赵蓉江驳回。儿子不解,回家问其母亲。母亲就拿了一个小盒,让儿子交给赵蓉江。并说,让你老师看后,就能审批通过。于是儿子拿了这个盒子,来见赵蓉江。赵蓉江打开一看,见断指两枚,骈卧其中,灰上犹有血斑。这才知道冤枉了人家,当天就签字盖章了。根据这个故事,可知女主人并非寻常农妇,而是有一定家教甚至有文化的。夜半叩门,若非情不得已,相信她是做不来这事的,由此可见守节不易。
除了生理上的压力,寡妇在生活上同样不容易。她们不但在经济上困难,有时还会受到族人的欺负,难以自立门户。比如乌程人金顺,是中书汪曾裕的妻子。她19岁嫁到汪家,到27岁就守了寡。又过了一年,婆婆也死了,留下一个6岁孤儿和年迈的公公。族人们见她单弱可欺,竟要将她的儿子谋害了,好继承家产。金氏为保住儿子性命,不得不将他放到楼上,卸掉梯子,以免族人偷袭:每次吃饭,她都要先尝,然后再让儿子吃,惟恐族人下毒。由于天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不到两年,金氏就因心力交瘁而死。
实际上,寡妇难当,不限于这些。在长期的实践中,有些人开始对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提出质疑。万历时吕坤指责礼教对于男女的双重标准:圣人制礼,对于妇女守贞无限上纲,对于男人纵欲却听之任之,可见圣人是不公平的。归有光对“望门寡”提出了质疑,他在《贞女论》中指出,女子未嫁而守节、殉死,是严重的悖礼不当行为二因为按照儒家经典,女子未嫁从父,不应从未婚之夫。而且未嫁守贞,“是乖阴阳之气,而伤天地之和也”。清初朴学大师毛奇龄有过考证指出,女子未婚守节为非礼。钱泳则认为寡妇再嫁与否,要看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对于那些年轻贫穷、无子无女的孀妇来说,劝令改嫁,实在是保全她们名节的最好方法。
不但部分学者反对守节,就是民间也有种种势力,出于各自利益.对寡妇守节提出挑战。有的是族人觊觎家产,强迫寡妇改嫁的。按照法律规定,寡妇的继承权是随改嫁与否而定的。如果寡妇守节,她就有当然的继承权;如果寡妇改嫁,只能净身而出,家产由子嗣继承。如夫家无子嗣,族人就有了机会。这时候,守节的寡妇就成了族人的眼中钉肉中刺,必欲嫁之而后快。比如有一位巢氏,还没来得及生儿子,23岁就守了寡。这时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家产,就劝她改嫁。巢氏不同意,刚好大伯若驹有两个儿子,她就收养了其中一个为嗣子。过了不久,若驹就死了;又过一阵,若驹的另一个儿子也死了:这时族人们又蠢蠢欲动,认为两房仅有一子,却继承两家财产,有欠公平,“内外人益欺凌之”,非逼巢氏改嫁不可。
还有的是出于财礼原因。前已言之,古代婚姻属买卖婚,妇女如同商品。丈夫死后,寡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无主资产。让其改嫁实际上等于再卖一次,否则就是资产闲置,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考虑到大部分农民一辈子也无力置一件固定资产,寡妇无疑是一笔潜在的待开发的资源。农民是很实际的,单纯的道德说教对他们没多大效果,是改嫁收益大还是守节收益大,他们的小算盘打得精着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实际生活中有关人员对寡妇改嫁非常热心,据甘肃光绪《海城县志》记载,当地妇女一旦成为寡妇,地位立马上升,“夫族家倚若拱璧”。之所以把寡妇当做宝贝看,说穿了就是图的财礼。据说卖价高的能达到一二百两。想想清代中等人家一人一年的消费不过四五两银子,这一二百两可不是个小数目。所以碰到这样的大好机会,谁都想当主持人。你争我抢,有时甚至会闹出人命案,制造更多的寡妇,同时也创造更大的卖方市场。
实际上,竞争不限于夫族。有时娘家人感觉第一次卖的不划算,这次刚好找价,于是也加入竞卖的行列。但夫家认为娘家已卖过一次了,而夫家付过买价以后,只有再卖才能平衡账目。这样一来,两家互不相让,从而使矛盾复杂化。关于两家争聘的记载,历史上也很多,在永明,寡妇再醮,“夫家、母家争为纳聘”。在贵州清平,“夫亡再醮,夫家、母家争索财礼”。湖南新化有“夫亡再醮,多有夫家母家互争财礼”,乃至发生捆嫁捉掳等暴力行为。在陕西,“妇女新寡,亲属视为奇货,争图改嫁,虽有贞妇矢志守节,男家女家亦不能容,只图多得财礼而不顾终身名节”。
寡妇除了有卖方市场外,也有买方市场。这是因为,在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情况下,条件差的大龄男青年知音难觅。在茫茫人海中,只有寡妇肯屈身下嫁。所以妇女死夫,对很多未婚男青年来说也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至于二婚头不二婚头的,也考虑不了这么多了。还有些男人出于实用主义而娶寡妇。在陕西宜川县,丧偶的男子不爱少女爱寡妇。原因是少女不善理家,而寡妇则各方面轻车熟路,出得厅堂,下得厨房;不需培养,即插即用。所以在当地“一有寡妇,居为奇货,索价动逾百金,恬不为怪”。
随着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不断完善,中间人市场也日益发达起来。当然,这个中间人与媒人不一样,俗称“白蚂蚁”:他们不必征求寡妇意见,只要有买主,谈好价钱就成交。如果寡妇不同意,他们就会抢婚,俗谓“抢醮”。据《太仓州志》记载,当地的白蚂蚁能量极大,黑白两道都行得通。他们只要发现哪家的寡妇长得觏,就私下买通家长,趁着夜深入静将寡妇抢去,转手卖与买主。白蚂蚁对顾客实行“三包”与否,不得而知。但婚书是有的,而且是通过衙役办理的,保证货真价实。上海川沙的白蚂蚁更厉害,他们见了漂亮寡妇,先是多方挑唆,不行就威胁恐吓,再不行就武力强夺: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寡妇,他们也会对良家妇女下手,逼迫她们改嫁,从而渔利。乡间老百姓“畏之如虎,含冤莫伸”。这时候,白蚂蚁已成了专业谋生的职业,没有改嫁的寡妇就无法生存,所以要千方百计寻找机会,没有机会就只好创造机会,由此可见寡妇改嫁,机会多多。
在以上几种改嫁方式中,寡妇都是被动的,决定权在买卖双方或中间人。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寡妇也有主动改嫁的。一种是自嫁,也就是自主决定嫁给别人。按照规定,寡妇自嫁是违法的。比如乾隆初年定例,在寡妇改嫁问题上,应优先让夫家主持,如果夫家没有合适的主持人,再由母家主婚。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寡妇并无合适的主婚人,这时要想改嫁,也只有自嫁一条路可走了.比如安徽毫州潘氏,与丈夫一同到江宁谋生。丈夫不幸病故,留下三个幼子,无依无靠。经人说合,讲定财礼嫁与江宁六合县人叶图风,以此给她还债赎当。因潘氏并无亲属主婚,不曾立有文书,这实际就是自嫁。
还有一种情况是坐产招夫,这种情况对寡妇最为有利。一方面,寡妇可以找到共同生活的男人,使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另一方面,寡妇并未离家,仍享有夫家财产的继承权。当然,前提是寡妇得有相当的家产,否则哪个男人愿当上门女婿呢?即便如此,上门的仍以鳏夫居多。对他们而言,傍个富婆经济实惠,强过保住面子没钱花。由于这个问题想通了,有钱的寡妇特别畅销,坐产招夫十分流行。久而久之,乡间对此习以为常,甚至“族人不以为异姓乱宗,往往赞成之”。同时,法律对坐产招夫也予以肯定,据《清律》乾隆十一年定例:“坐产招夫,听从民便。”只有当引起纠纷,或有伤风化之事而呈禀政府,国家才出面干预。另外,还存在收继婚现象。哥哥死了,弟娶其嫂;弟弟死了,兄收其弟妹,这也是寡妇再嫁的一种形式。清代收继婚非常流行,各地有不同的叫法,如陕西、鄂西、湖南、四川叫“转房”,湖北又叫“就婚”、“续婚”、“挽亲”,鄂北称“伦婚”,山西呼“接交”,四川也叫“嫂就叔”或“叔接嫂”,浙江金华一带呼“插花婚”,临海等地作“接面”,浙南叫“续亲”,闽中有称“接节”的,广西、江西叫“转婚”、“转书”,赣南作“升房”,等等。由于弟娶寡嫂,兄收弟妹,牵涉到伦理关系,所以为政府所禁止,《清律》将其归入“嫁娶违律”一类,照规定是要处以绞刑的。但在具体量刑时,考虑到不同情况,仍有所斟酌。凡“曾向亲族、地保告知成婚者,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人于情实”;“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之所以作此通融,是因为类似情况,在下层民众中实在太普遍了,所谓法不责众,罚不胜罚,实际上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状态。
由于寡妇再嫁在客观上有必要性,因而再嫁现象从来没有绝迹,这种社会需求与传统观念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整个社会对再嫁嗤之以鼻,另一方面寡妇再嫁者屡见不鲜,出现了“妇不耻廉,名节甚轻”,“鲜有从一而终者”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明清时期对民间妇女再嫁总体上持反对态度,但国家法律从来没有禁止民间寡妇再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