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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就业与收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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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勤创利情况比较性别人均出勤天数病事假天数创造利润(元)男工女工哺乳女工(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8年)有人为企业雇女工的损失算过细账:第一,从时间连续性上,女工有一段间歇期,即生育哺乳期,而这一时期的福利、工资却要由企业负担;第二,从支付退休金数量上,女性比男性早退5-10年,一般比男性领退休金时间长;第三,从业务培训费的效用看,由于女性工作年限短,培训效用不如男性划算;第四,从福利支出看,女性高于男性。例如,沈阳变压器厂有女工4555名,1988年用于上避孕环、人工流产、内科检查等费用达14000多元。(孟宪范,第66页不仅从客观上看,生育是女性就业最主要的不利因素,从人们的主观看法上也得出同样结论。据调查,有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持有这样的观点:女性就业危机产生的首要原因是生育,是生育使女性处于不利地位。(邢华,1990年为了解决女性的就业困境,近年来比较切合实际情况的讨论和试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生育的社会补偿,另一个是阶段性就业。

用人单位不愿负担女性生育期间给它们造成的损失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它已经成为许多单位不愿招收女性的主要原因。对此有人主张用生育价值补偿即承认女性生育价值的途径来缓解。围绕生育补偿问题的讨论有两种角度:第一种是被动辩护式的,即强调女性天生就有这一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生理特征,当然应当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如哺乳期的保护等等;第二种是主动进攻式的,即高度评价生育的社会价值,主张对生育实行社会补偿。

在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有女性代表提出一个提案,呼吁对女性担负人类自身再生产繁衍后代所作出的贡献,要求社会给予承认和补偿。这一提案有57名代表签名。1988年8月,劳动部专门派人对这一提案作了答复。各地妇联发出呼吁,协同理论界及劳动人事等部门开展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为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可行性方案。1988年11月,全国妇联召开了以建立生育基金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提出女性生育是转业不是职业中断的观点;认为只有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并且从政策上体现出来,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女性就业难的问题。

对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作合理补偿的设想包括:

第一,减轻生育女职工基层单位的负担,在对企业实行定员管理时,按一定比例对女职工进行折算,在扣除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照料14岁以下孩子所占用的时间的前提下,确定编制;按一定比例减少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的上交利税;对于养育3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给予特别休假日等等。

第二,参照一些国家作法,由国家补贴子女抚养费。在西方一些国家,除了保证职业女性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不少于在业时的工资收入外,还设有生育津贴及儿童补贴。例如,瑞典在孩子出生时,由政府提供一份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有税福利金给父母亲,由当事人决定采取一人全日或二人半日等方式照顾子女;还规定雇主必须同意有年幼子女的工作人员实行部分时间工作制;罗马尼亚女教师每生一个孩子每月工资增加100列依;瑞士公务员每生一孩可给400法朗补助;苏联给作母亲的女职工发放补助,并采取在家工作和不完全工作周的方式,在1990年,有35万女性在家工作,70多万女性采用不完全工作日或不完全工作周的方法;匈牙利规定,父母都可领“儿童营养费”并享受育儿假;日本对公务员抚养五种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给予补贴等。

第三,对女性实行灵活的教育制度和弹性工作时间。

第四,建立生育基金,根据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和参加统筹的职工总数测算,由企业每年定期一次性地向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然后,统筹机构按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地补给企业一定数量的资金。(梁旭光,1990年从1988年9月1日起,江苏南通市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企业按每个职工每年20元向生养基金会交纳统筹金。女职工凡按计划生育孩子,由基金会一次付给企业1000元补偿费。株洲市采用的作法是:各单位提取工资总额的0.5%作为生育基金,由银行直接划入劳动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由所在单位发100%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此外,株洲市试行了提前退休制度,规定体弱多病,不能顶岗生产,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职工(包括女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退休或离岗休息。在离岗休息期间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株洲市还规定,缩短女工工作年限,一般工种女工年满45周岁;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女工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即可退休。

为解决女性生育哺乳期间企业的负担问题,以南通、株洲等市为先导,中国有21个市县开始试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法,有2市7县试行男女所在单位分担女职工生育费用法,以减轻企业因招收女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到1993年,全国已有152个市县试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除生育基金外,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女性阶段性就业问题。在讨论中提出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彻底返家,不论女性在婚前是否就业,婚后一律回家,承担全部家务,全力以赴支持男性的事业。此类方式的前例有40年代的日本。但是据调查,大多数人不赞成这种作法。另一种是阶段性就业,即职业女性在婚后自动退职回家,从事家务,抚育子女,待孩子长大,再重新就业。此类方式的例子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作法。如法国颁布了“家长育婴假”,假期分三种形式:暂停工作一年;根据合同确定假期长短;公职人员的产假最长可延至三年,工资由社会保险支付。不仅母亲可享有假期,必要时父亲也有权为抚育婴儿而请假。南斯拉夫产假为180-210天,产假期满,可根据需要延至一年,孩子有病,允许母亲在家照顾两年,工资照发。近年来,日本女性也大多实行婚后或生育后退职回家,等孩子大些再重新就业的作法。

目前我国关于阶段性就业的一些具体设想包括:在职女性从怀孕七个月至孩子三岁这一阶段停职休息,在家哺育儿女,领取75%的工资,孩子三岁后再继续工作;对怀孕哺乳抚幼的女职工实行四年长假,保留原工资的90%;还有人提出,最适当的方案是,职业女性结婚生育后到孩子两岁期间全天休息;孩子3-6岁期间实行半天工作制;孩子7岁后恢复全天工作。

阶段性就业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孕前休息的理由是为了母婴的健康。有研究表明,出生前母亲还在劳动的新生儿一般重3010克;出生前母亲休息10天的新生儿一般重3290克;母亲休息10天以上的新生儿一般重3366克。因此怀孕7月后中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产后休息三年有益于孩子的早期教育,母奶喂养也有利于儿童健康。据统计,哺乳期继续工作的女工无奶或少奶的达50%以上。

第三,有益于女职工本人的健康。据某纺织厂调查,因女性疾病而导致的缺勤率占30.65%,主要是妊娠产后引起的疾病。

第四,有益于家庭。女人在家哺育子女可以减轻丈夫的家务负担,而且比请保姆合算得多。据调查,请保姆的费用常常会抵消掉年轻母亲的全部工资。

第五,有利于企业。这种作法能够避免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工作效率下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据调查,育婴期的女工出勤率都低,最低的一个厂才达17.37%,劳动率也很低,育婴女工的劳动生产率是全厂平均劳动生产率的83%。如请临时工顶替她们的工作,工资支出会多一些,但生产效率却会提高。

第六,有利于社会。由于就业机会不足,失业现象有上升趋势,女性阶段性就业可以缓解失业问题的压力。据统计,全国城镇每年进入育龄期的女性有200万人,如有90%的人享受怀孕哺乳抚幼假(4年),20年就能腾出14400万人年的就业机会。(王树林,1983年;邢华,1984年据《中国妇女》杂志调查,有59.3%的人赞成阶段性就业方式(结婚怀孕后暂时回家,拿少量补贴,等孩子长到5岁左右再出去工作);但仍有40.7%的坚持连续性就业方式。如果将男女两性加以比较,男性赞同阶段性就业的比例数高于女性:男性高达64.7%,女性是54.7%;年龄在26至35岁的人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为数最多;受教育年限越长的,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人数比例越高。

(《中国妇女》思想理论部,1989年据报道,女工阶段性就业已在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息工期间发70%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生育期间享受国家法定的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实行允许生育后的女职工请一年半的长假,其间可领60%工资的作法;沈阳市及河南一些部门的作法是:让女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或入幼儿园前息工休长假,时间可长可短,短者一年半,长的可达七年,然后再上班,息工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湖南株洲市试行了女工生育休长假四年的制度,休长假期间,在劳动局生育基金处支付70%的工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女工年满40岁至45岁,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退休标准发给养老金。实行女工阶段性就业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中国改革以来,关于女性回家的讨论时起时伏,经历过几次高氵朝。这个问题最早是在1987年上海市女性学学会和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第二次妇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当时提出女人回家问题的角度是:重新估价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得失,恢复家庭妇女这一社会阶层。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让妇女回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国妇女》杂志也推出持续一年的题为“1988——女人的出路”的专题讨论。

主张女性回家的理由有这样几种:

第一,家务劳动应当被包括在社会劳动的范畴之内。那种“留在家里是落后,走出家庭是革命”的观点,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应当以为女性只能走出家庭,而不能在回到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也不应当以为女性回家从事家务就是受奴役,是倒退。

第二,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一味强调女性走上社会,其结果不是解放而是加重女性的负担。由于交通不便、工作劳累等原因,许多女性在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后并不想工作。雇保姆从经济支出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看并不容易,与其雇保姆不如让女性重返家庭。请一个保姆的费用相当于年轻母亲工资的80-100%工资。女性的工作、家务双重责任使她们陷于过度疲劳的状态,影响其料理家务的质量,使家庭不能美满,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疏远,甚至离婚。

第三,由于母亲外出工作不在家,没有时间教育子女,从而妨碍了孩子性格的形成与情绪的稳定,甚至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些希望人口增加的国家,还有人抱怨女性就业降低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影响了人口的增长。

第四,认为从生理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分工看,女性做家务比男性更合适;男性从事社会劳动特别是那些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工作比女性更合适。所以,“男主外,女主内”是优化组合。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就业机会不足,社会上待业人口多,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口也较多。为使女性充分就业而让男性失业,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损害,而且对男性劳动力造成浪费。与其让男人无事干,不如让女人回家庭去。因此,让女性回家不是出于对女性的歧视,而是对女性生理特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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