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婚姻与家庭 (1)
婚姻与家庭是两性关系的一个重要领域。近现代以来,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它表现在家庭大事的决定权、家庭经济的管理、男女两性的家务劳动分工等方面。由于家庭在世界上往往是最具文化特色又最容易保留着传统价值的一种社会组织,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各个文化中差异很大。在一些文化中,男人完全不分担家务;在另一些文化中,男人却能分担较大比重的家务。这一点有时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无关,而更多地来自文化传统与观念。例如,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很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却低于不少经济落后的贫困国家中女性的家庭地位。
一、婚姻与家庭的变迁
在21世纪,人们发现家庭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一幅多元的、散漫的状态。《读者文摘》为一本新杂志《家庭》所做的广告对这一态势做出有趣的概括:今天的家庭是一父一母和1个孩子;一对夫妇和三个孩子——他的,她的和他们的;26岁的秘书和她收养的儿子;一对夫妇拥有一切,但却没有结婚证书;一个离了婚的女性带着她的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一对退休的夫妻和他们的孙子。
美国家庭经济协会为家庭所做的新定义是这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分享收入,分担决策的责任,共享价值和目标,自始至终遵守彼此的承诺。家庭是那种让人有‘回家’感的环境氛围,正是这种同甘共苦、荣辱与共的亲情网络,最准确地描述了家庭的组合,不考虑血缘关系、法律纽带、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保守的家庭定义是:“由血缘、婚姻或法律监护联系而成的关系。”(弗里丹,2000年,第120页)对美国社会中家庭形式的调查统计表明:在11%的家庭中,父亲是唯一的挣工资者,母亲为全职主妇,有一个或多个孩子;在21%的家庭中,父母为双职工,有一个或多个孩子;有30%的家庭是已婚夫妇没有孩子;有6.7%的家庭是单身母亲,有一个或多个孩子;有0.7%的家庭是单身父亲;有3.1%的家庭是无亲属关系的人住在一起;有5.3%的家庭只有一个单身人,其他家庭成员不是配偶孩子,而是亲戚;有22%的家庭是单身家庭,即只有一个独居者(其中三分之一是65岁以上的女性)。
(弗里丹,2000年,第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之外,还存在着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据统计,一夫多妻的社会占5-10%;一妻多夫的社会占0.5%。(Nadeau,73)倍倍尔认为:一妻多夫多在高寒地区。爱斯基摩人少女通常在19岁才开始行经,而热带地区的少女在9岁或10岁,亚热带地区的少女在14岁到16岁之间就已经有了月经。气温高的地区对性欲施加一种相当刺激的影响,所以多妻制主要在这样地区的国家中传播,而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的国家,人的性欲必然受到强烈的遏制。(倍倍尔,第40页)婚姻与家庭状况及其变化与女性的生存状况息息相关。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婚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单亲家庭急剧增加,1983年时已多达680万户,其中90%是由女性养家的,这些家庭有45%生活在贫困线下。另一变化是独身者一直保持上升趋势。独身包括未婚独身、离婚独身和丧偶独身三种情况。独身者在美国、瑞典、德国所占比例在20%以上,在法国、前苏联、挪威也接近20%。
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的联合调查显示:29岁以上受过大学教育的女性结婚概率低于20%。这项调查使人得到这样的印象:男女平等、女性主义及独立使女性的境况变得凄惨,女人应当回归家庭。事实上,许多女性只是选择延后结婚年龄或同居不婚。(Watkins,166-1679)据统计,如果从一生的经历看,有90%-95%的美国人是结过婚的。(Nelson,etal.,430)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现有2.67亿个家庭,每年约有1000万对新婚夫妇组成新家庭。据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为3.96人。家庭结构中,单身家庭占5%;只有一对夫妇的家庭占6%;两代人家庭占66%;三代人家庭占17%;其他形式的家庭占6%。
中国人口分性别的婚姻状况婚姻状况合计男性比例(%)女性比例岁及15岁以上人口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1993年)根据上表中国婚姻的基本数据计算:第一,15岁以上人口性别比为105;第二,未婚人口中男性与女性之比为3:2,男性比女性多3720万;第三,在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多出约84万,对这一现象的解释,除少数与外籍人结婚的女性之外,当为一夫多妻所致;第四,女性丧偶比例大大高于男性:女性占到约七成,男性只有三成;第五,离婚后女性再婚比例大大高于男性,在离婚后未再婚的人群中,男性占到约七成,女性只占三成。
中国未婚离婚人口性别比(女性为100的男性数字年度总人口性别比未婚人口性别比离婚人口性别比年人口普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残疾人抽样调查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上数字不含现役军人。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1993年)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总人口性别比尚在正常范围内,虽然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大偏高,但是由于女性寿命较长,两相抵消,使得中国的人口性别比并不太高。
在未婚人口中,每100名女性就有130多名男性,这证明了女性较多较早结婚,而男性中未婚比例较大,这一点在边远贫困地区显得更加明显。原因在于,女性通过婚姻流动从山区嫁到丘陵地区,从丘陵地区嫁到平原地区,从平原地区嫁到城市郊区,从城市郊区嫁到城市中心区,如此这般就把边远贫困地区的一大批男性“剩”了下来,于是,有些贫困山区的村庄会出现所谓“光棍村”(指全村男性都无法找到配偶结婚)的情况,反映在未婚人口数字中,就是性别比过高。
上表的第3组数字是离婚人口中奇高的性别比:每100名女性就有近300名男性。这个比例表明,离婚之后,女性再婚比例要比男性高得多。这个比例与我在农村调查时的印象相符:在农村,许多贫困男性娶不上媳妇,而女性无论长相如何、初婚再婚全都可以嫁出去,就连智力残障的女性也不例外。这种状况是由两类原因造成的:一类是由性别偏好导致的男性人口出生率高于女性;另一类就是前述女性通过结婚向富庶地区流动的结果。
国内各地方的调查统计也证明,离婚后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男性;农村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城市女性。例如,陕西省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城市女性再婚率为69%,农村更高达93%。普查资料表明,上海、广州、天津、长春、兰州、成都、乌鲁木齐、武汉、福州等市的郊县离婚后未再婚人口的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的男性人口数)分别比市区高2至6倍。农村离婚女性更容易再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性别比高于城市,因此农村男子对农村女性再婚需求远远高于城市男子对城市女性的需求,尤其在边远贫困地区更是如此。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发生了性的自由化,人们对计划生育、人工流产、离婚、婚前性行为、同居和同性恋有了更高的接受程度。人际关系模式的改变导致了家庭的危机。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结婚率从瑞典和丹麦开始下降,波及英国,70年代传到美国和西德,再后是法国,同居率和离婚率上升。三分之一的婚姻以离婚告终。1971年,加拿大结婚者有十分之一是再婚。(Nelson,etal.,429)婚姻规范的发展趋势总的看来是越来越多元,婚姻道德的约束也越来越宽松。
二、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权利包括多项内容,例如女性选择配偶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再婚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姓名的权利,以及继承权等;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则包括她们与男性相比的家事决定权、家务劳动分工等。
女性对两性家庭地位的评价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男性很优越男性较优越男女平等女性较优越女性很优越未答(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女性在家庭婚姻中地位的比较。根据女性的主观评价,男女两性家庭地位最平等的是瑞典,女性家庭地位最低下的是日本,其他国家居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中国女性是主观认定“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优越”比例最高的,“较优越”和“很优越”两项合计占到17.3%。
家庭权力决定者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经济管理夫决定者妻共同家庭实权夫决定者妻共同(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经济管理与家庭实权方面的两性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经济管理和家庭实权上两性最为平等的是瑞典和德国;家庭实权上男高女低程度最严重的是菲律宾和日本,但与此同时,这两个国家又是妻子执掌家庭经济管理比例最高的国家;美国、英国和中国的状况居中。
在中国,过去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人当家作主,但是在女性成为家庭收入的近一半来源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有了改变。据统计,中国女性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20%提高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女性收入的比例高达60%至70%。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但农村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低18.4个百分点。
如前所述,全世界女性的财产权均处于非常低下的状况。在印度,没有哪一种习俗像禁止寡妇再婚那样影响深刻。这一禁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女性分享男人的财产。另外,印度教女性无权分享父亲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女儿,她只有生存和出嫁的权利;作为一个寡妇,她只有生存权,而无权分享其已故丈夫的财产。
在过去,中国女性也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现在,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条文的保障。1949年前,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随父姓。现在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习俗在城市有改变,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
但是,人们的观念有时还达不到法律的高度。在一项关于人们主观态度的调查中,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娘家财产的态度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9.1%的人认为应当与兄弟平分;有9.4%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少些;有0.5%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多些;有14.5%的认为最好不要;有34.5%的人认为不应该要;有22.0%的人认为无所谓。在孩子随母亲姓的问题上,同意者占15.1%;无所谓的占33.7%;不一定的占6.2%;不同意的占44.9%。(陶春芳等,第307页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男女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及父母在子女事务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1949年前,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买卖婚姻;在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包办婚姻受到了重点打击。据近期统计,在中国人的婚姻当中,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4%,40岁以下的已婚女性自主婚姻率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