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暴力 (1)
尽管针对女性的暴力存在于一切历史时期和世界各地,但只是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它才被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个人隐私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针对女性的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危机。从美国居高不下的强奸率,到印度女性因为嫁妆不足而遭谋杀,全世界女性面临着共同的恐惧。
针对女性的暴力既有社会上的暴力犯罪,也有家庭暴力,还有针对特殊人群的暴力,如针对怀孕女性的暴力,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暴力,针对卖淫女性的暴力等。暴力的种类包括:强奸、家庭暴力、儿童性虐待、性骚扰。家庭暴力是近年来女性反应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各种救助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女性的机构、组织、设施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个过去长期以来被人忽视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在中国,一个最引起关注的针对女性的暴力形式是绑架和拐卖女性。由于这一现象同女性的婚姻流动掺杂在一起,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以致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的发案率,使不少女性的安全受到威胁。虽然由于打击有力,这一犯罪的势头已经减弱,但它对女性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并且引起了关于中国女性地位的思考。在暴力问题上,也存在着某些争议。在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和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处置办法等方面,世界各国正处于一种探索性的阶段,一个又一个的案例常常通过各类传播媒介成为公众关注的中心;受害女性庇护所、全女警部队等新事物、新制度更以不同社会文化为背景在各国出现。
一、社会暴力
据统计,在美国,每17秒钟就有一个人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每6分钟就发生一起虐待女性的事件;有150万女性是她们所爱的男人的肉体攻击对象,据估计,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毕其一生至少会被强奸一次。(Peden,1992)每年有3-4百万美国女性成为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美国的一项随机抽样调查,在被调查的930名女性中,44%的女性经历过强奸或强奸威胁,21%的已婚女性受过丈夫的毒打,16%的女性在18岁前受过乱伦的虐待。另据统计,每年有6万到10万件乱伦案件或性侵犯案件发生在前青春期女子身上;乱伦案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女男比例为十比一。
美国的强奸案创历史最高纪录,警方立案的约10万件,报案数比上年提高6%,增加5929起。这只是报了案的数字,而强奸案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因此可以推知,未报案的强奸案还有很多。据估计,如果把未报案的强奸案计算在内,美国每年有200万女性成为强奸的受害者。在旧金山地区,统计表明,这个地区的女性在其一生的某个时期成为强奸受害者的可能性高达26%。(海德,第405页在1989年4月,美国纽约发生了一起强奸残害女性的事件,一位女大学生在为纽约马拉松赛作参赛训练时,遭到性侵犯致死。这一事件打开了郁积已久的女性愤怒的闸门。女人们感到,现在无论是在公园,在家里,还是在工作场所,都没有安全感。更使她们感到愤怒的是,男性对女性日益增长的愤怒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美国各地有人为她的惨死举办了纪念长跑,用以抗议强奸罪行。
在加拿大,每四名女性中至少有一名在其有生之年受到性侵犯;每年有100个女人死于丈夫或男友之手。在1989年12月6日,加拿大魁北克区蒙特利尔工程学校的14名女大学生,在一次游行中被枪打死,另有13人受伤,人称蒙特利尔大屠杀。在1992年死难女性三周年纪念会上,许多加拿大男性佩带白色缎带,表示他们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的态度。
在德国,每5分钟就发生一起女性被打或被强奸事件。
在瑞士的日内瓦,有2000多名女性常年躲在女性庇护所中,寻求法律、道德和财政上的支持,躲避丈夫的虐待。
澳大利亚的一项研究(样本中包含178位女性,156位男性)发现,在34个月当中,共发生793次暴力事件。其中男性攻击女性是女性攻击男性事件的两倍;事件挑衅一方男性占57%,女性占43%;受害人女性占61%,男性占35%;男性喜用危险武器,女性喜用棍棒;女性更多使用口头侮辱的方式。总之,调查表明,男性的攻击性更强。
在印度,针对女性的犯罪有陪葬陋习,烧死新娘,迫害女巫,嫁妆谋杀,打老婆,强奸,杀害女婴,雏妓现象等,这些现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尽管传媒和政府一再关注这些现象,近期发生的陪葬事件、打女胎杀女婴现象和穆斯林女人的离婚权利问题表明,政府的呼吁和措施没有什么效力。
据报道,索马里女性在肯尼亚的难民营里遭到强奸和抢劫。施暴者是索马里的土匪和肯尼亚难民营的工作人员。联合国特使正在努力改善这些难民营里的残暴状况。
女性主义者对主流社会关于强奸的话语与事实做了对照,发现二者大相径庭:
神话事实强奸是源于性欲的性行为强奸是以统治他人为目的的攻击行为强奸犯是变态者强奸犯在个性心理、适应性或人际关系方面与常人无异多数强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上的强奸犯认识受害人多数强奸犯是黑人男子;多数受害者是白人女子四分之三的强奸案发生在同一种族之内,而非不同种族之间女性的穿着导致被强奸的强奸是事先策划好的许多强奸报案报的是假案报假案的只占强奸报案的强奸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强奸行为因文化而不同。在男性统治和忽视自然的意识形态的社会中最多;在尊重女性和女性主义价值的文化中最少。
(Wood,337)在中国发生的对女性的暴力侵害中,最严重的首推拐卖女性。中国拐卖女性的现象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被拐卖女性所处地域广泛,成分复杂,年龄跨度大。在80年代末,拐卖女性活动发展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较突出的省区有:四川、河南、河北、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山东、安徽、福建、内蒙古等。多个省的女性被拐卖到一个省内的某个县和村或某省某偏僻地区的女性被拐卖到全国各地的现象都有发现。据有关调查,河南省仅1989年以来需要解救的女性儿童就达万人以上;山西省被拐卖的女性儿童牵涉16个民族之多。被拐卖的女性大多是农村女性,但也有城市女工、营业员、退学的中学生等。某省调查发现,被拐卖的女性中最小的仅12岁,最大的57岁,其中文盲半文盲占一半以上。
第二,拐卖女性犯罪已由单个行动发展为团伙犯罪,有的形成了拐、运、接、窝、卖一条龙。如河南某地农民的一个犯罪团伙,在几个中小城市设有中转站接应;陕西某地区拐卖女性案中,两人以上团伙行动的占总数的70%以上,有的一案多达100多人;1988年,徐州市查获拐卖人口的犯罪团伙94个,成员349人,占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分子总数的72.7%;山东聊城地区1987年以来经检察院审查的185起拐卖人口案中,有113起是团伙作案。此外,犯罪目的已由原来的单纯营利转变为其中夹杂着强奸、流氓、诈骗等综合目的;犯罪手段已由过去的诱骗、拐卖向暴力劫持发展。多数女性在被拐卖过程中遭到犯罪分子的强奸、轮奸和摧残伤害。有的人贩子冒充公安人员解救被自己拐卖掉的女性,又以高价再次卖掉。有的人贩子一次拐卖数名女性,公然叫卖,按质论价,影响恶劣。
第三,被迫出卖与自愿出卖现象并存,即拐卖女性现象同女性自愿的婚姻流动现象掺杂在一起,后者有时会起到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的作用,为解救工作带来困难。据山东省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几年流入山东省的女性有8万人,其中被拐卖的有3万多人;江苏省徐州市所属六县1985年至1988年流入外地女性25347人,其中被拐卖的5991人,占24%;山西省浑源县1988年下半年,28个乡中有23个乡流入外来女性509名,属拐卖的有456名,占89%。不少婚姻流入地区的乡村干部不以拐卖女性为犯罪行为,甚至认为买媳妇是解决本地大龄未婚男青年婚姻问题的好办法,是成人之美,能使地方治安稳定。因此,在公安人员去解救被拐卖女性时,村干部给买主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
部分买方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基层党政部门也以维护所谓当地群众利益为名,抵制侦破和解救工作,甚至回避、刁难、围攻解救人员,转移被拐卖女性,使解救工作更加艰巨。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女性,抓人贩子,就像进入敌占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还将公安司法人员强行扣留作人质。(胡建辉,1991;庄平,面对猖獗的拐卖女性犯罪活动,中国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已经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女性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全国人大根据有关党派、团体的建议,又制定了《严惩拐卖、绑架女性、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对下列罪行的惩处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拐卖女性儿童的罪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女性儿童的罪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的罪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女性儿童的罪行等。规定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经过努力,1992年,中国拐卖人口的案件立案数比1991年下降了35.2%;1993年又比1992年下降了9%。1991和1992两年,中国公安机关破获了5万多起拐卖女性儿童的案件,抓获了7万多名人贩子,近4万名遭受拐卖的女性儿童获得解救,处理各类严重残害女性案件数十起。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判决的对女性暴力侵害案件分别为:强奸案30763件和14179件;拐卖女性儿童案6544件和3138件;绑架女性儿童案391件和2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