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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透过法律看经济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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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商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商家无权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规定,商家在打折促销广告中大加宣传,仅是一厢情愿。商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员,本身并不具备制定某项规则的权限与职能,只有当其解释符合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与消费者之间通常所理解相对应时,法律才认可其效力;而一旦商家的解释竭力偏袒自身利益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应当提前弄清楚正常的商品打折和处理品、残次品、滞销品降价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打折商品,如商场事先未标明其质量缺陷,就不属于处理品,就应该按正常商品对待,享有与正常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只要是消费者提出了合理的退换货要求,商家便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否则就是在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论何时,商家都有义务对所售出的商品无条件地保证质量和退换。商家打出的“打折商品概不退还”进行促销的现象是违规的,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对此说“不”!

为什么政府通过调升电价能缓解电力短缺?

2004年第一季度,我国电力生产增幅达15.7%,发电设备持续超负荷运行,火力发电设备利用率已经达到历年来的最高值,但仍有17个省份拉闸限电,华东、华南地区缺电状况进一步加剧。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如果想缓解用电压力,仅仅利用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应该通过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等进行调节。通过季节性调价或者区分高峰低谷电价的方式调整电价,就是借助经济杠杆调整人们的用电时间,同时,还可以增强人们的能源节约意识。

2004年6月15日,国家发改委调整了南方、华东、华中和华北4个区域电网的电价,全国电价总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分。此外,东北和西北地区的电价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次大规模电价调整有力地缓解了当时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时全国大部分地区电力供应紧张,自04年年初开始,已有24个省、区、市陆续出现拉闸限电现象,其中,浙江、江苏、山西、贵州和四川等地缺电现象尤为严重。据测算,2004年第二季度高峰时段电力供需缺口将超过2000万千瓦,三季度可能会达到3000万千瓦,电力供需形势异常严峻。为此,需要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来缓解供电紧张的局面。通过调整电价,一方面可以激励电力投资,增强电力供给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抑制不合理的电力消耗,促进电力供需平衡。调整电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电力企业成本支出的问题,从而调动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截至2004年年低,我国电网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经营问题,仍是还本付息费用增长较快的问题。1998年以来,国家共安排电网投资约7000亿元,占电网全部资产的60%左右。电网投资增加,虽然可以扩大内需、增强电网供电能、提高供电质量,也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使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还本付息压力大大增加,所以需要通过调整电价来适当缓解。而发电企业面临的主要经营问题仍是煤炭价格的上涨过快,04年开始,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华东、华中和广东地区发电用煤价格大幅上涨,对发电企业影响非常大,所以需要在发电企业内部消化一部分成本增强因素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发电价格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一些地区新建发电企业的投产和定价,也会推动电价总水平的上扬。

电力供应紧张的主要原因在于快速增长的电力供给仍无法满足更快增长的电力需求。电力需求增长过程中,有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消费合理因素的增长,但更主要的是投资需求增长过快,特别是高耗能产业发展迅猛,严重超过了资源承载能力。为了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国家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对原来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2004年初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或电价,所以此次电价调整比其他工业企业适当少一些,以此缓解电力短缺的压力。

可见,通过适当调升电价来缓解电力短缺的压力充分利用了经济杠杆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为什么虚拟空间要警惕虚假广告?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假广告也随之滋生出来。在日益盛行的网络时代,电子交易如日常消费活动一样频繁,人们深受广告和推销服务的影响。于是,广告宣传和推销服务就成为人们挑选商品的重要指南。但是,由于有的商家打着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广告,虚假广告也就铺天盖地而来。尤其是这两年,虚假违法广告愈演愈烈,特别是关乎人们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尽管对广告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国家主管部门也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但收效甚微。若继续听之任之,不仅会影响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虚拟空间交易时要警惕虚假广告,是因为:虚假违法广告利益的相关者,他们都是“理性经济人”,试图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他们会根据成本和收益关系的变化,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驱动。也就在于此,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网上虚假广告以虚而不实的宣传加以引诱,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产品或接受服务。与传统方式相比,其行为人在网上更容易利用易受损害的消费者,例如,利用保健商品和器材、就业机会、金字塔式的销售等骗钱,或富有创造性的利用新技术创造高技术媒体独有的欺骗性方式。因此,虚假广告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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