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5.1.1企业所得税相关概述及税收优惠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或20%)
三、收入总额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共有三类: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而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支出总额的范围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包括: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不得扣除的其他情形: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之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扣除。
(8)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扣除。
(9)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金融企业坏账准备金不予以计提,坏账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弥补亏损的范围
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1.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概述及申报指南
一、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相关规定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①至③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盛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5.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6.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
1.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2.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3.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4.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5.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6.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7.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信设施、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 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 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9.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10.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11.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3.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三、房地产企业其他规定
1.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②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的核算
1.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2.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2)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3)对前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4)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5)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4.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①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①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5.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接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
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报送时间要求: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
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4行“补贴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金额等于本表第1至第5行合计数。
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第8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金额等于本表第7至第11行合计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金额等于本表第6至第12行。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
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2×第23行。
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
第27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3列合计数。
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4—25+26—27行。
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
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行。
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30至第33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
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纳税人识别码[16]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纳税申报栏项目行次本期数累计数收入总额1成本费用2应税所得率3应纳税所得额4适用税率5应缴所得税额(4×5)6减: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7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6—7)8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税款所属期间:年月至年月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填报说明:
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第2行“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5行“适用税率”:根据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确定的适用税率或者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第7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其中,第6行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