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1.支票及其适用范围
结算是指货币的支付行为,按其货币收付方式的不同结算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结算两种。
银行结算的方式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等七种。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际上是存款人开出的付款通知。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现金支票既可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又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结算……而不能用于提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亦可用来转账。根据票据法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内使用,可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凡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经开户银行同意,均可使用支票结算。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但票据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规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支票除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之外,还有一种支票,即定额支票……定额支票不仅具有特殊用途,同时还可以作为“现金”使用,除农产品收购单位使用外,其他单位不使用。因此我们习惯上所说的支票是指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不包括定额支票。
2.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付款提示期为10天,自出票日算起,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3)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起点以下的款项结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缴纳公用事业费……缴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房公积金等,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章之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3.支票结算的程序
(1)现金支票结算程序。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2)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对应账户。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应账户。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
4.支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出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了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款项限额的办法是在支票正面用文字注明所限金额,并在小写金额栏内有“¥”处填写数位。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
(4)收款人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支票签发人及其开户银行的属地是否在本结算区;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支票是否按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内容更改后是否加盖印鉴证明;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等。
(5)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核对身份,查验有关证件。为了防止发生诈骗、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持票人的身份证,摘要身份证号码并问明联系电话等。按常规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