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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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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及其适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2)支取现金的规定。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人在填制信汇和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缺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后,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汇或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回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3.汇兑结算的程序

(1)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

(2)银行受理退汇回单

(3)银行间划拨

(4)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4.汇兑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写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2)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3)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或电划代收报单时,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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