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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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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承付及其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货款,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6)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提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

⑦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

3.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4.托收承付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例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例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得出异议,银行做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做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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