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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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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汇是指境内居民因私或因公出境,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用汇而向银行申请购买外汇的业务。

1.因私批汇用途

(1)出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等所需旅杂费。

(2)出境定居人员的退职金、离职金、退休金、离休金、抚恤金及其他所需用汇。

(3)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境进行商务、考察、会议等活动所需用汇。

(4)出境朝觐或购少量外国药品、药械所需外汇。

(5)其他用途。

2.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标准

(1)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

①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②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地区)可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2)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3)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

①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②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③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④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生并死亡、遭受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⑤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⑥遇有以上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由银行兑付;

⑦14岁以下儿童出境,供汇标准减半。超过由银行审核真实性金额或范围标准的,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

3.境内居民个人规定标准以内因私兑换外汇的办理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留学、就医兑换外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出境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还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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