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基本内容
在采用F组与C组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在买卖合同中,原则上必须具体地、毫不含糊地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不可控因素很多,要保证做到在选定的某一天将货物装运较难。因此,一般不采用规定某一个具体日期,如于某月某日装运的做法。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
某月装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规定一段期间(aperiodoftime)装运。而使用最广的是规定在某月装运。例如:
20××年3月装ShipmentduringMarch,20……
20××年6月装ShipmentduringJune20……
按此规定,卖方可分别从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这一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跨月装运
有时所规定的一段可供装运的期间,可从某月跨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例如:
2002年2\/3月装ShipmentduringFeb.\/Mar.20022002年2\/3\/4月装ShipmentduringFeb.\/Mar.\/Apr.2002按此规定,卖方可分别从2002年2月1日至3月31日和从2002年2月1日至4月30日这段期间内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装运期限
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这个最迟装运期限,既可以是某一月份的月底,也可以是某一天。例如:
2002年5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atorbeforetheendofMay2002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在2002年5月31日或于此日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信用证期限
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1)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交易,或对买方资信情况不够了解,或专为买方特制的出口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在出口合同中可采用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的方法规定装运时间,以保障出口企业的利益。
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within45daysafterreceiptofL\/C(2)但是,在采用此种装运期的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例如:
买方必须最迟于6月15日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TheBuyersmustopentherelativeL\/CtoreachtheSellersbeforeJune15th如不订明信用证开到期限,则可能由于买方拖延开证,使卖方无法及时安排生产、包装、装运,而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