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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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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争议概述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纳税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申请复议和诉讼。纳税争议属于可申请复议范围,未经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就下列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征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征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征收机关作出的保全措施不服的。

(4)对征收机关不依法征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损坏财物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税收征收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 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所担 保的税款,由税收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拒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阻止税务征收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征收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的时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3)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与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复议的受理。

[1]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2]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

[3]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

[4]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6)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议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执行。

3.诉讼

(1)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没有通知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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