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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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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

按照增值税规范化的原则,我国增值税采取了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由于对某些货物还要通过开征消费税来承担税收负担的特殊调节功能,因此无需设置高税率。

(1)基本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当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而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3]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适用税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是指对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超过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4]税率及征收率的调整。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也由国务院决定。适用税率时,有以下两点要注意:

淀粉。由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2)低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从1994年6月1日起对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1994年6月1日起对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自1994年5月1日起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自1994年1月1日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1]零税率。零税率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零,并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原应缴纳税额,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环节增值税。

[2]零税率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这些报关出口的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报关出境货物;二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包括纳税人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糖等,不适用零税率,应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

(1)一般规定。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2)具体规定。

自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册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下脚、废料,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根据财税字[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以上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以上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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