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
1.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务的营业额是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
(3)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筑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5)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各项收费。
(7)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8)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9)广告代理业以及广告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它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费、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员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其他规定
(1)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确定。
(2)自建行业的营业额、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营业额的确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