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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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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是一种间接税。

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对消费品的价款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为: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大体分为以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2.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

[1]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6]酒精。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3)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的种类。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5)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1]汽油。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2]柴油。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30号。

[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4]溶剂油。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6]润滑油。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7)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8)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2]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9)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如8~10人、17~26人)的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癣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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