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具体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属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式的,于移送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金银、铂金、钻石饰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与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是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报缴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报缴消费税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纳税额,分月缴纳。
4.申报纳税
(1)纳税申报的时间。
依法已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应从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准后,纳税人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纳税申报表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