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税是对规定的城市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50多年来,该条例的内容在执行中已经做了很大的调整。
1973年,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交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恢复征收房产税后,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新的房产税,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税。
1.纳税人
目前,此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而且仅对中国境内的房产征税,具体征收地区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房产产权没有确定及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为纳税。
2.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种以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另一种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1]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3]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8%。
[4]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标准房价,应当按照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参考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
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参考当地一般土地转让价格分区、分级评定。
标准房地产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考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
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价×适用税率
[2]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地价×适用税率
[3]以标准房地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地价×适用税率
[4]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地租价×适用税率
【例】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房产价值8000万元,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为1.2%,该宾馆全年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8000万元×1.2%=96万元
【例】某外商出租1座写字楼,全年租金收入1000万元,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为18%,该外商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0万元×18%=180万元
3.免税和减税
目前城市房地产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1)新建的房屋,可以从落成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可以从竣工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2年。
上述两项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
(3)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以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可以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5)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廉租住房可以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以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6)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例如,北京市规定,对在北京市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当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予以减征30%的照顾。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计征,由纳税人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4月15日和10月1日~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