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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杀人碎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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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家鼎要的就是这个,因为《永徽律》上面说的是“与者,减五等。”而笞刑是最轻的刑罚,从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现在要钱的只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减五等,就超出了最轻的刑罚笞一十,也就不用处罚了。这样一来,就算将来御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什么毛病来了。

这个案子是这样搞定了,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怎么办?

萧家鼎觉得有些棘手,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不过,这个案子倒是给了萧家鼎一个新问题。因为唐律中几乎所有涉及赃物估价的罪名,都是按照绢为标准计算的,而全国的绢价相差这么大,各地的量刑随着绢价格的的变化便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必然造成全国量刑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了。因此,应当制订一个关于赃物估价的规定。

萧家鼎专门研究法制史的,他知道,这样的规定唐朝先后制订过两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开元时期了。由朝廷制订了一个用于全国量刑时折算赃物的统一的绢价,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时期,因为天下大乱,物价飞涨,所以绢的价格也大幅增长。不得已朝廷又一次统一全国的赃物估价的绢的标准。规定每匹绢折算为九百文。而现在的唐朝,这样的规定还没有。

他准备适当的时候向唐临说一下这件事,请他上书朝廷请求作出统一的规定。他的话应该是有份量的。

萧家鼎回到签押房,接着看判词。后面又有几个案子是涉及到赃物估价的。

因为上午已经交代了刑房,以后报送判词,必须全案移送。所以下午的时候,已经报送到萧家鼎这里还没有送交康县令批阅的案子,全部案卷都送了过来。萧家鼎开始看案卷。

正看着,邓县尉进来了,满脸堆笑,手里捧着一叠的卷宗,道:“萧执衣!”

萧家鼎见是他,忙起身道:“邓县尉啊,有事吗?”

“我来给你送案卷来了。”

“哎呀邓县尉怎么亲自抱卷宗来啊?不是刑房的书吏送吗?快快,放在桌子上。”

邓县尉把卷宗放在了萧家鼎的几案上,微笑道:“这个案子非常的重要,所以我看完之后,就亲自送来了。”

“哦?什么案子让邓县尉亲自送来啊?”

“一件命案,康县令曾经亲自升堂审理此案,定罪之后上报,但是州府法曹认为案子存疑,所以发回了。需要重新审理。这个案子我跟徐司法都是认真审查过的,并觉得并没有什么可疑之处,但是州府法曹既然都说了案子存疑,那就要好好复审。我们又看了一遍,还是没有发现什么可以之处。又不好问州府法曹到底何处存疑。想到萧执衣是唐司马力荐的,精通刑律,所以啊,这个案子只能请萧执衣你亲自看看,到底有甚么地方存疑了。”

萧家鼎道:“你们都看不出来,我哪里就能看得出来了?”

话是这么说,但是萧家鼎还是饶有兴趣地翻看了一下。邓县尉赔笑拱手,道:“那我就走了。”说罢,他迈步出门走了。

萧家鼎简单先翻看了一下前次上报时的判词,案情是这样的:本县黄岩村的一个姓童的妇人,她的六岁的儿子不见了,她便四处寻找。结果在他们村边的河水里发现了儿子的衣服裤子,便请了人在河水里打捞,结果捞上来一只手臂!童氏从手臂的手腕处缠绕的链子认出是自己的儿子,便到衙门报官了。衙门差役在附近寻找,在不同的地方发现了另一只手臂,还有双脚,以及从腰部砍断成两截的躯干,还有肚肠等内脏,最后,在臭水沟里发现了一个小孩的头颅,经过辨认,正是童氏的儿子。于是捕快便对全村人挨个进行询问,有人说那天看见孩子的叔母赵氏曾经在这臭水沟处蹲着,他还打了一声招呼,而童氏也证实此前曾见到赵氏与人私通,赵氏应该是恼羞成怒,杀死自己孩子泄愤。于是,捕快便将赵氏抓了起来。

康县令亲自升堂审讯,开始这赵氏不承认杀人,康县令动用了刑具,最后这赵氏招供了,说她因为跟孩子争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时脑袋撞在石头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尸体分尸了,借口打猪草,把尸块和衣服裤子都放在背篓里,到处乱扔。由此破案,原审以故意杀人判处其斩刑。

他又看了州府的发回重审的批语,就一句话:“本案存疑。”

发回重审的案子,先要经过刑房审查,层报司法、县尉,再经执衣审核后,保送县令,然后县令根据重审的情况和草拟的判词,再次升堂问案,最终作出判决。

这个案子负责重审的书吏,复查的司法、邓县尉,都觉得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萧家鼎于是开始翻阅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证言,另外还有仵作对尸块的勘验填写的尸格,最后,还有收缴的分尸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移送过来。

刚刚看看,他的书童文砚就回来了,抱着一叠的判词。放在了萧家鼎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来了,都在这里,是吴东海承办的所有案件的判词。”

萧家鼎点点头:“辛苦了,你去问问邓县尉,说童氏杀侄儿案分尸的凶器菜刀在哪里?请他移送给我看看。”

文砚答应出去,很快又回来了,道:“邓县尉说了,凶器都存放在证物库房里,不能随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证物仓库看,或者等康县令升堂的时候看,那时候凶器会作为证据出示的。”

萧家鼎点点头,开始思索这个案子。

要说疑点,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子肯定是证据单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童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头颅的臭水沟边的证言。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关于作案动机童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赵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萧家鼎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点了。这种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样一来,这个案子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难道州府说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这个?

萧家鼎马上就否定了。因为学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国古代,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案。所以从唐朝时的定案证据标准来看,这个案子已经是证据充分的铁案。所以,州府所说的存疑,应该不是说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那州府所说的存疑又是什么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决定先写下了同意刑房草拟判词的意见,报给康县令升堂问案再说。

康县令看过之后,吩咐萧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审理此案,你告知邓县尉,让他安排。”

萧家鼎答应了,去找了县尉,说了县令明日要升堂。邓县尉赶紧安排衙役去传证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后,邓县尉低声问萧家鼎:“执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处?”

萧家鼎摇头道:“这个案子案犯已经认罪,又起获了分尸的凶器,还有证明看见她出现在抛尸现场的证人。证据是充分的,如果欠缺,那就欠缺这凶妇杀人动机的证据。——你们没有询问到她跟人私通被死者的母亲撞见的证据吗?”

邓县尉道:“这个证据目前只有死者的母亲童氏的陈述,我们询问给全村的其他人,都说不知道。”

“凶犯赵氏呢?她承认吗?”

“她始终不承认这一点。只承认杀死了孩子,说是因为孩子不听话,她推了孩子一把,孩子摔倒,脑袋正好撞在石头上,结果死了。她很害怕,所以拿菜刀分尸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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