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银行贷出之息
与存入之息,为二与一之比,例如,人民存入银行之款,定为月息六厘,人民向银行贷款,则定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则一进一出之间,银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无异于将资金缴一半与公家。现在购买土地者,其利也不过几厘,并且买地时须过税,每年须上粮,不时还有派逗等事,今定为银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为薄。通常人民借贷之利,每月一分几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当银根枯窘时,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为向银行贷款得,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为贵。像这样办去,公家坐享大利,而于存款者,贷款者,仍两无所损,那些用大利盘剥的人,就无所用其技了。
有人主张废除利息,这却可以不必。因为人民的金钱,是从劳力得来的,人民以金钱存入银行,由公家拿去作社会上种种公益,即无异把劳力贡献到社会上,谋种种幸福。此等人是应该奖励的,银行给予之利息,即可视为一种奖励金。
又有主张废除金钱,发行劳动券者,更可以不必。资本家之专横,是由于土地和机器许私人占有,才生出来的,与金钱制度何干?我们把土地、机器收归公有,又不许私相借贷,虽有金钱,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也就无害于社会了。拿劳动券去换取衣食住,其实效与金钱何异?现在的金钱,我们又何尝不可把它当做一种劳动券呢?主张发行劳动券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
我们把银行组织好了,就可着手收买全国的土地了。照孙中山的办法,是命地主自将地价呈报到政府,我们收买之时,恐怕地主所报地价有以少报多之弊,可用投标竞佃法(川省各县教育局所辖产业,多作投标竞佃法,颇称便利),用投标竞佃,以定租金,然后据租金之多寡,以转定地价。例如,某甲在乡间,有地若干亩,由政府将其地投标竞佃,假定投标结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计,即定为地价一万元。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现款者,以钞票付给之,公家收入之租息,与银行支付之利息相等,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经管产业一般,公家本然无利可图,但经公家收买过后,可用大规模之组织来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归诸公有了。
投标之时,即以地主所报之价为标准,假定某甲所报地价是一万元,投标结果,租息最高额是七百二十元,我们即认定地主所报之价是确定的,即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如果投标结果,依租息计算,该一万一千元,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如果依租息计算,只该九千元,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罚他一千元,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我们定出此种办法,地主呈报地价,自必非常审慎,绝不敢以少报多。
著者主张“全国土地,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不许私人占有”。向友人谈及,友人即说道: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见得收买土地,不愁无款,听者每每驳我道:孙中山定的法子,是“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两种,你单取“照价收买”这一种,把“照价抽税”那一种抹杀了,把私人所有权完全夺去,与孙中山主义不合;并且投标竞佃之法,孙中山也莫有说过,施行起来,未免与他的办法冲突。我说道:我所说的,与孙中山主义并无不合,办法也无冲突。孙中山的办法是:“由地主呈报地价,政府照价抽税,将来地价增加之利益,全归公家,公家如要收买,照原报之价,给予地主。”照他这个办法,则是地主报价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公家去了,所以日后增加之利益,全归公有,收买之时,只照原价给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权,尚未消失,则增加之利益,应归地主所有,政府收买之时,当另行议价。我们因此知“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只算是一个办法,并不是两个办法。孙中山本来想把全国土地,一律照价购归公有,因为无此巨款,才想出照价抽税的办法,先把所有权转移了,把地价确定了。暂不付价,等到随后有钱之时才付价,我们只要有款,早点付价,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应该归公,金钱是私人脑力体力掉换来的,应该归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我可以替他下一条公例曰:“金钱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规定以金钱给地主,把土地收归公有,所以我主张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与孙中山主义并无违反。至于我所说投标竞佃的法子,乃是照价收买时,一种补充办法,对于地主所报之价,予以一种测验,与孙中山的办法,丝毫没有冲突。
社会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只要把土地问题解决了,其余的就容易解决了,收买工厂、轮船和铁道等项,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张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可括为数语曰:“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完全归公,脑力和体力,完全归私,使用机器的工业归公,不用机器的工业归私,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贷款的利息,一半归公,一半归私。”如此办理,则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相调和,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精神就符合了。
我们既承认脑力体力是个人私有物,所以凡服务社会,就该给以相当代价,不能把他的脑力体力看做社会公有物,任意没收。各人的资禀不同,才能不同,应听其择业自由,各就其性之所近,自去选择职业,欲务农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做工者,向工厂寻觅工作,其愿当官吏教员及从事他种职业者亦同,因劳动的种类不同,所得的报酬也不同。表面上看去,似乎不平等,其实不然,这个道理,与民权主义是一样。孙中山说:“天生万物,除了水面以外,没有一物是平的,各人的聪明才力,有天赋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结果,当然不同,造就既不同,自然不能平等,如果把他们压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便莫有进步,人类便要退化。”所以孙中山主张的民权平等,是各人在政治上立足点平等,不是从上面压下去,成为平头线的平等。因此我们主张的经济平等,也不是把平等线放在平头上,成为国中贫富相等,是把平等线放在立足点,使各人致富的机会平等,或贫或富,纯视各人努力与否以为断。
关于商业问题,我以为日常生活必需之品,如果一律由国家经营,那就不胜其繁了,因此我主张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但是大小界限,如何划分,这是很费研究的。我主张施行之初,可定为国际贸易归公,国内贸易归私,国家向外国购买大批货物,分售与人民,人民有货欲销售外国者,由国家承买,转售与外国。我国闭关数千年,并未产生何种大资本家,可知国内贸易并非造成资本制度之主因,故国内贸易,可以听人民自由经营。我们把国际贸易归公办到了,再看国内情形如何,并可进而规定国内某种商业亦应由国家经营,私人不得经营。关于机器方面,亦可规定某种机器,私人不得使用。此种办法,必须到了实施之时,斟酌现情而为之,此时不能一一预定。我们不许私人购买土地,不许私人使用机器,不许私人设立银行,不许私人经营国际贸易,孙中山所谓节制私人资本,就算达到了。
依上述办法,国家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收归公有过后,国家每年收入,当然非常之多,自当尽量扩充实业教育与增加民众利益之事。但是国家发达到了极点,每年余款,究竟作何用途呢?我也想有一个办法,孙中山屡屡向人演说,他要把中国变成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都是股东,并且说:“这个公司内的人,都可以分红利,子子孙孙,便不怕穷。”我们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公有,那么四万万人都成为地主、厂主,成为银行和国际贸易的股东,孙中山理想中的大公司,就出现了。这个大公司,是以每一个身体为一股,国中生了一人,即是增加一股,死了一人,即是取消一股,股权是非常明晰的。我们就可仿照公司分红的办法,政府每年除各项开支而外,其所有余款,即按照全国人口数目,平均分摊,作为生活费,其分摊数目之多少,以国家每年余款多少为断,最大限度,以能维持生活为止。
有了这个办法,社会上可以免去许多纠纷:(1)中国所谓育婴恤嫠(lí)济贫诸局,可以裁撤,外国所谓失业者救济法,教员、工人养老金等,俱可废去了;(2)现在许多富有哲学文学科学等天才的人,每因饥寒所迫,兼营他业,或改营他业,国家受无形之损失,倘能发给生活费,使无冻饿之忧,则各人能就其性之所近,专心深造,于社会之文明,增进不少;(3)语云:衣食足而礼义兴。又云:饥寒起盗心。有了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则国民的道德可以增进。
有人问我道:人人都有饭吃,还有何人肯做工?还有何人肯努力?社会怎么能够进化?我道:人人有了饭吃,努力心或许减少一点,如谓人类就不努力,社会就不会进化,我却不以为然。请问牛顿和达尔文诸人,其目的岂是因为要吃饭,才去研究学问吗?难道他们有了饭吃,就不会研究学问吗?我恐怕正是因为他们有了饭吃,才能专心研究,才能有此空前绝后的大发明。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第一级是需要,有衣穿才不会冷死,有饭吃才不会饿死;第二级是安适,穿的求其舒服,吃的求其甘美;第三级是奢侈,穿的要轻绡细绢,海虎貂鼠,吃的要山珍海味,鱼翅燕窝。我所说的发给生活费,只算达到第一级,其第二级、第三级,则让那些勤勉做工的人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