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章 阴阳术数﹙一﹚
ps:《易传》系辞上有一段话,叫做“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这就是赫赫有名的天地之数。简单说它是一种质和量同一的数,是对千差万别的事物进行了最本质的抽象与概括的数。
天数有五个,地数有五个,五个相加有各自的和,天数和是二十五,地数和是三十,所有数的和是五十五。
一﹑天地之数
《易传》系辞上有一段话,叫做“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这就是赫赫有名的天地之数。简单说它是一种质和量同一的数,是对千差万别的事物进行了最本质的抽象与概括的数。
天数有五个,地数有五个,五个相加有各自的和,天数和是二十五,地数和是三十,所有数的和是五十五。
﹙一﹚天地之数的来源
天地之数虽然仅六十几个字,但从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或三个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从天一到地十;第二个层次是从天数五到而各有合:第三个层次是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没有第一层次就没有第二层次。没有第二层次也就不会有第三层次。
1﹑第一个层次
天一中,“天”表现的是质,“一”表现的是量。
天地之数是一个序列。在这个序列中,天一是当作开端提出来的,这就是说,在天一这个阶段,地二天三等等还没有出现。于是在这里我们遇到了“开端的不可思议性”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只能说,当作质的天一,只是一种不同于“无”的存在。就其内容或规定而言,和“无”没有什么差别;当作量的天一。只能说它不是零,它是以零为界限,至于零在甚么地方则不清楚;因而天一到底多大多小,也仍然是个未知数。地二是与天一不同质的另一种存在。地二不是两个天一相加的结果,正如一只羊再加上一只羊是变不成一头牛的。地二比天一幸运,因为它以天一为开端建立自身,没有天一就没有地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地二是天一的继续和发展;由于地与天具有不同的质,所以,与其说地二是天一的继续和发展,不如说是对天一的否定,地二是否定了的天一。确切说是在否定天一的过程中建立起地二自身。当作量的地二,其实是个“第二”,在“地”的范围内。它也是个“一”,只是这个一在量上也不等同于天一那个“一”。
地二与天一的区别是明显的,不仅质上不同,在量上也不同。那么二者又有什么联系呢?它们的联系除了上面说的地二以天一为开端建立自身外,更重要的是地二以天一为尺度复制或衡量自己。我们知道,事物和用于衡量这个事物的尺度是有区别的。事物不能自己衡量自己。只有借助于它物;用于衡量事物的尺度不等于直接就是这个事物,正如石头可以用于称量大象。但石头不等于直接就是大象。地二的真实含义是“相当于一个天一的地”,“相当于”不是“等于”,好比说电灯泡就其形状而言相当于鸭梨,能说电灯泡等于鸭梨吗?这也是地二比天一幸运的地方,天一不仅是一个没有开端的天一,而且是一个没有尺度的天一。如果说天一的尺度是天一,这就又回到同义反复;如果说天一的尺度是零,因为在天一这个阶段,除了零以外,再无它物,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一个零的天一”,其实就是零,比零不多也不少。但是,天一毕竟是有质有量的,为了确定天一的质和量,或者说为了寻求衡量天一质和量的尺度,就需要对天和地的其余部分,继续衡量下去,这就又有了天三、地四等等,直至地十。
天三与地二的区别与联系,如同地二与天一。它也可以看成是地二的继续和发展;是对地二的否定;是以地二为尺度测量天的一个结果;由于质的不同,在量上无法同地二比较。
天三和天一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一个是三,一个是一,自然不能混同。但是天三与天一的联系却常常被忽略或误解,首先,天三与天一具有同样的质,因此可以作量上的比较,在作量的比较时,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天三是天一的三倍,或者天一是天三的三分之一,其实这是不对的。我们知道,当天一第一个出现的时候,它是孤零零的,因而是一个“绝对物”,它只承认在它的外面有个零;当着地二出现的时候,天一失去了自身,变成了一个尺度;当着天三出现的时候,天一又由一个尺度或标准,再变成一个单位,原来它不是绝对物,而是一个绝对物的部分,在它自身之外,还有与自身相同的东西,不仅是质上相同,量上也相同。地二之所以称二,除了它是个第二以外,还因为它自身又加上了天一这个尺度,同样,天三之所以称为三,也是因为它除了是个第三以外,还在自身上加上了地二这个尺度。抛开了外在的尺度,天三和天一在质和量上没有任何差别。但是,天三毕竟是在天的范围内第二个出现,从连续性的角度,或者说从重复、延伸或积累的角度,天三也可以说是二,就量而言,天三是天一的二倍,或者说天一是天三的二分之一。
如果我们把天一至地十看成是事物对自身内部矛盾的两方面的相互度量或相互规定的话,那么,地四、天五等等,它们的相互关系也形同地二、天三,这里不再赘述。事实上,一切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事物即矛盾。而天一至地十,正是对其矛盾着的两方面的质和量的相互规定的过程。或问,既然是相互规定的过程,为什么到地十以后不再继续规定下去呢?原来,这里所说的事物,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事物。所谓独立,是指除了这个事物以外,不存在或不承认存在其它事物;所谓完整,是指事物有始有终。如果把天一看成“始”,那么地十就是“终”。假定在地十以后继续规定,那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改变这个事物,变成其它事物,显然这违反了前面规定的独立的前提;二是不改变这个事物,那么就是在原地“兜圈子”,这种圈子无论兜多少,对事物的质也再不会产生丝毫影响,这好比一个梨是梨,一百个、一万个梨还是梨,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量上区别,而没有质的区别。(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