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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花甲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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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被答辩人提出他2000年亏损14万多元及恳请二审调取原告1999年及2000年财务报表问题:

企业报表新产品有个算法,联合收割机也是如此,我们的“夺冠”牌4L—140型小麦联合收割机自1996年开始研制开发,至今6周年,其中有三年的小批量、中批量、大批量。抓改进、抓质量,创名牌和抢占市场制高点的过程,六年中聘请高级专家10余名,招收农机化中专生150名。南去云南、北去坝上、内蒙,往返试验改进提高,150名中专生培训政治技术、市场营销能力,生产季节进车间,销售时间去外地,几年内我们占领了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内蒙、辽宁等全国100多个县、市区销售网络,再说,我们的项目已从县、市、省跑立项批复,历经一年之久后成为省、市、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和2000年沧州市和东光县20件大事之一,市长、县长亲任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发展进城后征地60亩,设计年生产能力5000台,产值6500万元,利税1300万元。以上这6年,可以说是该项目的前期投入阶段,也可称栽树、浇水、施肥、管理、初发期阶段。也可比喻一个人从小学到大学或研究生毕业阶段,这几个阶段投入大,产出少,是客观规律,如果将前期投入全部加到一棵果树结的一年果实所卖出的钱计算,如果培养研究生的花费加到毕业后一年的工资收入身上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亏本的。如果按当年用的水肥按当年花的学费计算,能说不赚钱吗?我们这个比喻是事实,是企业界、社会人士公认的普通道理,更是有帐可查的。你们说亏14万我们不知道你是怎么算的,你有以上我们讲的产品前期开发研制投入吗?你有栽树和培养研究生这个比喻过程吗?你是旱地拾鱼,不劳而获,这叫白捡。你不但剽窃了我们多年的心血技术成果,而且更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出现亏损,不知道你在给小联合上另加上了什么不该加的费用。再说,我们盈利也好亏损也好,你们盈利也好亏损也好,偷了别人的东西就应还回去,就因穷欠了帐就不还了吗?杀人的就不偿命了吗?岂有此理。

六、关于被答辩人提到原告关门大吉之事和赔偿停产企业22万元问题:

关于被答辩人提到原告关门大吉之事,在广庭大众面前你竟大言不惭的声称我们关门大吉,来贬低我们的厂誉和人格,此话你可说的出口。你不提及我们还不愤怒伤心的这么厉害,既然你提出来了,我们也大言不惭的说说。我们的关门不正是让你们不守诚信、不仁不义造成的吗?可以用事实来说话,2000年在你们侵权前,我们生产了800台全部销售一空,这是事实。2001年生产了500台却积压了150台,原因何在?不就是你们侵权造成的吗?你将我们预付给四个定点配套厂家的150万元生产资金为我们生产的产品,让你方高于我厂的价格买走的吗?此事实不就在沧州法院证得你们哑口无言吗?正因为你这样干,才使东光挤压机制造厂违约晚供货二个月呀!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01年3月底,而挤压机制造厂最后交货期为5月21日,其他配套厂家均有所误,为此,耽误了销售旺季,再加上你将我们的产品买走,却还低价销售,使名牌产品和非名牌产品相混淆,迷惑购机者,难道这不是事实吗?由以上原因,造成我厂产品积压150台,占压资金170万元。一个小厂积压这么多产品和资金,还能生产吗?你不说你不守诚信,不仁不义,侵权给我厂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失,还不知羞耻的说我们关门大吉,良心哪里去了?中央提出的公民道德公约你学到哪里去了?天下还有这样不知道羞耻的人。我们的“夺冠”牌资格单位评估478万元,前期开发经费400多万元,这些均有账在,一个好端端的企业,一个好端端的“夺冠”名牌产品竟葬送在你们这些黑心人手里,这不但给我们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我这个干了一辈子事业,与人争理不争财,年逾花甲的省劳模压上了永久的抑郁心情,也激起了我厂全体员工的愤愤不平。工厂仍在,厂长仍在,“夺冠”品牌仍在,工厂改制正在进行,为什么关门大吉呢?前段河南、安徽当地几家企业前来寻求合作,他们为什么来寻求合作,看中的是我们的质量过的硬的“夺冠”品牌产品,看中的是我厂想农业、制农机、为农民的办厂宗旨,看中的是我厂全体干部职工的诚信人品,这些你有吗?被答辩人声称赔偿停产企业22万元,那么,你杀死了人,就不给死人偿命吗?何况企业还在。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厚颜无耻的上诉请求,另请二审法院依法重新判决,以事实和法律赔偿我方的实际损失,我们一审索赔数额150万元是有理有据的,不是空口一说。

谢谢法官!谢谢在庭众人,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赔偿损失计算公式:

1、一审赔偿损失来源计算公式:单台销售价11000元,减销向税14%为1540元,减总成本8000元,等于单台利润1460元乘侵权台数150台等于赔偿为219000元。

2、应赔偿损失来源计算公式:单台销售价11000元减税金440元减总成本8000元,等于单台利润2560元乘侵权台数150台,赔偿金额为38400元。

3、按侵权300台计算:单台销售价11000元,减实际交税4%为440元,减总成本8000元,等于单台利润2560元,乘侵权台数300台,应赔偿金额为768000元。

答辩人:任玉珊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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