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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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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麦迪逊先生,对吗?”

艾米·罗宾森坐直了一些,直视Kat的经理人,毫不慌乱,仿佛这种问题再常见不过。她有条有理地回答道:“是这样的,麦迪逊先生,合同已经写得非常清楚,我们要打造的艺人形式是girl group女子组合,不是girl band女子乐队,不存在主唱是谁的问题。这是第一点——也许您对歌曲制作和表现形式尚不熟悉。不同的歌,我们的专业制作团队会针对队员的不同特点,分配不同的唱段,以及mv里出场的时间和顺序,以达到最优的视听效果。Dr.Luke的制作能力,加上RCA和索尼在音乐行业多年经验的专业支撑,相信我们不会让您的委托人失望。”

“然后,第二点——也是更关键的一点是,合约在艺人方的义务里也规定了,艺人团体会服从公司的唱片制作安排。”

为了不把话说得太死,引起对方的反扑,罗宾森女士又留了一些余地。

“当然,本着效果最优的目的,如果您的委托人Kat Graham的确由于更多的舞台经验表现出挑的话,我们的制作团队当然会重点突出她——不管是歌曲还是录影带。但这是未来制作团队的工作。”

为了安抚一直沉默,可能等着发招的Chloe和卡莉方面,罗宾森女士马上转向她们,“同时,自然也不会放弃对另外两位成员的培养。”

所以是“竞争上位”咯?卡莉默默地想。

最后罗宾森女士环视着整个会议室,“我们不是在打造第二支小野猫组合(the pussycat dolls),永远只有主唱在唱歌。我们倡导机会均等,差异化打造每个成员,扩大潜在粉丝群,这对我们和你们都是最有利的方案。”

不止是在靠能力“竞争上位”,还要比谁更吸粉……

卡莉只能默默祝愿罗宾森女士的美好愿望能成真,但事实上,由于美国完善的艺人保护法律、和作为个体更强烈的独立自主意识,美国的男子组合和女子组合都不会像韩国和日本的一样,对单个成员有严密的控制。

如果组合成员的发展不是像后街男孩和西城男孩那么平均,只要稍微有人气和能力上的差异,单飞、之后导致解散,是再常见不过的事,尤其是一开始就确定了主音的组合——比如有贾斯丁·汀伯莱克(Justin Timberlake)的超级男孩(\'N Sync)和有碧昂丝的天命真女。

卡莉看了看正低头思考的Chloe和稍显严肃、正和自己的律师交头接耳的Kat,对未来的发展一片茫然。

积极地方面是,她承认她们三人组在一起,应该还是很有看点的。只要形象规划好,以及亮相的平台够大——毕竟,三个青春靓丽、能唱会跳的女孩子,对8到18岁范围的青少年观众们来说都是天然的吸粉利器。而且,市场上现在还没有类似她们这样的混血组合,(虽然她自己血统存疑,但至少不是传统的金发碧眼,稍微化妆强调一下就够了。)她们能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有“组合优势”。就拿Chloe来举例,单个的亚裔混血,在美国娱乐圈的确不受重视、甚至偶有歧视,但放在一个mixed-race组合里,就会弱化她的差异性,反而能带来满满的异域风情。

而从“政治正确”的角度来说,由于她们混合的血统属性,能把潜在友好粉丝群体扩大到从亚裔、非裔到主流白人。

一个传统的亚裔一代移民妈妈,看到女儿最喜欢的歌手是一个混血亚裔,自然会有天然的亲近感和支持度。

而三人在此中都缺一不可,卡莉的白人安排恰恰是招揽南部传统粉丝、从而保住组合主流市场地位的基石。

此外,在亮相初期,她们较之普通的组合,也会更能引起主流媒体的注意——多么地“政治正确”、多么能代表“美国梦”啊。

再借着美国正如火如荼的总统大选的东风——奥巴马在2008年年底就会成为美国第一任黑人总统。这是美国历史上几十年难遇的盛事。

一个恰逢其时诞生的、能象征美国各少数族裔已经在社会上取得了平等位置(当然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的混血组合,完全有理由、也有极大的可能成为媒体眼中的新闻点,所谓“自带顶级流量”。

除非她们的唱功真的烂到没边儿,否则主流媒体在抨击她们的时候,也会有所收敛——稍微不甚就会给自己拉来“种族歧视”的指责,粉丝可是很疯狂的。

各种外因内因的联合下,卡莉似乎理解了为何组合成立得这么急,目前来看,奥巴马的赢面实在太大了。

当然这也决定了组合近几年的形象定位都必须是“积极向上的乖乖女”,百分百“家长友好型”。虽然以“再造布兰妮”为口号,但她们肯定万万不能唱《宝贝再来一次Baby one more time》这种有“暗示”的歌,至少首单和首专的主打单曲都不可以。

******************

以上所有有利因素的分析,都建立在组合能顺利成团的基础上。但目前来看,消极的地方在于,已经有电视亮相经历的Kat Graham,似乎有自己的打算……

“我和我的委托人需要针对该条款另外沟通。”Kat的律师,麦迪逊先生在和Kat点点头后,对罗宾森女士的回答依然悬而未决。

卡莉自己的律师——从LA当地高价聘请的梅森先生,此时适时加入,“我方对合约也有疑问,关于预付与抵扣(Advanceand Recoupment)和版权盈利计算(Royalty Calculation)条款。”

这就是纽约的律师所说的“压榨”条款了。预付、抵扣和版权计算,都和艺人的收入息息相关。在流媒体红火之前的2008年左右,歌手从唱片公司因唱片销量而获得的收入通常都是微薄的,大头都被公司和制作人拿走。

唱片公司一般会先行支付给艺人一笔所谓的“预付款”,作为唱片的录制经费,但这笔预付款,未来是要从艺人歌曲的版权收益里扣除的(recoupable advance)。

而卡莉她们的合约形式是行业内90年代中期后流行的“360合同”(the 360 Deal),又名“多重权益合同”(the multi-rights Deal)。和传统的单一唱片合同的不同点在于,360合同——顾名思义——唱片公司包揽了从唱片制作到巡演、再到分销、周边产品、境外销售许可等等一切和艺人有关的事务。

同样的,这种合约,唱片公司要分走的盈利比例也会更高。

360合约往往只能吸引刚起步的艺人,很多已经站在行业顶端,供养得起自己独立团队的艺人却不会签这种合同。因为艺人经常会觉得公司其实什么都没做,却要分走大部分利润。

因为合约性质,以及三个女孩儿目前话语权的微弱,在她们的合约里,之后可能会花在她们身上的其他成本,如分销、推广、巡演等,也要从本就不多版权收益里扣除(某些合约里,这些费用扣除的比例是可以谈的)。

“我们有疑问的地方在于,根据合同,抵扣的基数为我委托人以及另外两位合作伙伴根据合约应得的版税,而非她们某一首歌产生的全部版权收益——这是不公平的。举个例子,按照合约目前的规定,女孩儿们的分成比例为10%;如果贵司给她们一张唱片的预付款和制作成本为2万美金,而这张唱片的销售版权收益总数为10万元;按照分成比例,女孩儿们只能分得1万美金,而抵扣基数为她们的收入,这1万美金还没有超过要抵扣的2万。所以,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女孩儿们出一张唱片,版税上一分钱都拿不到,公司拿走了全部的10万。”

“因此,我们主张,预付款和成本的抵扣基数应为全部版权收入。套用我刚才的例子,2万应该从10万总数里扣,剩下的8万,以10%的分成比例再分配。”

梅森律师使用更进一步的谈判策略,“或者,将10%的比例提高到20%,我们才会接受抵扣基数为艺人收入的条款。”

大型唱片公司的版税分成一般只有10%到20%,只有独立唱片公司能到五五开。而RCA和索尼是目前市场引领者,旗下一线歌手并不少,20%的比利几乎是不可能的。

梅森律师提出第二种策略,只是为了对比第一种的优惠——为了让卡莉她们这种一穷二白的新艺人早点儿拿到钱。

不管是Kat的律师,还是卡莉的律师,应该都看出了RCA打造这支组合的用意,以及二人的不可替代性,所以才会采取如此激进的谈判策略。因为对于一般的艺人,能签一个合同就不错了……正常情况下,刚起步的艺人可以先谈一个短期的,未来再想办法在续约时为自己争取权益。

作者有话要说:  *我还真在“汤不热”上翻到了一份真·唱片合同的照片,但是只有第一页,放到围脖里了,供对这种法律文件感兴趣的亲亲参考。

*先不承诺欠的二更的时间了……每次都被打脸_(:з」∠)_,总之合约这个难点目前过了大半,英文的法律术语看得我头大……Quora(美版知乎)是个好地方,就是需要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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