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法律尽职调查之三
2014年的时候,我们打算和一家淄博的燃气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也是委托第三方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不一样的是,这次我也跟着那个律师一起进驻,全程参加,并且协助他开展相关工作。
当时是这个律师开车拉着我一起去的,也就是这次出差,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彼此,后来我们也成为一段时间的同事,当然这是后话了。因为淄博当地我们之前有一家合作方,但是没有合资完成,正好我们公司市场部的人员开拓市场的时候,找到了另一家合作方,也就是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公司,他们怎么认识的我们不得而知,反正最后领导就是让先进驻看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然后再考虑合资的事。我们到达现场后,合作方就安排了欢迎晚宴,喝的有点多,还好没有误事。在山东,你如果不喝酒就能谈成事,那也是本事。第二天我们就开展工作,访谈、工商、税务、土地、房管、车管所等等,都跑了个遍,差不多收集完所有的材料了,准备回程了。这个我写的很少,因为也没啥好回忆的,就是普通的尽职调查而已。这种尽职调查一定要注意:1、不要被尽调者牵着鼻子走,要让他们按照我们既定的方案执行;2、不要喝酒;3、所有材料都要让他们盖章确认;4、不要当场给他们分析意见,可以说带回去研究后再答复,因为委托方是我们,不是目标公司。复盘整个过程,其实合作方无非就是想通过我们这个市场开发人员把公司卖给我们,但直接合资就太过直接,牵扯太多利益交换,所以想通过律师之口看看没有问题再合作。因为出了JZ公司的事,领导对于合资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这个公司大概是个什么情况呢?
一、目标公司目前存续状态及法律意见
(一)目标公司存续现状
1、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8日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材料表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现状为:
注册号忽略,成立日期:2012年8月23日,名称:淄博某燃气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忽略,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LNG加气、CNG加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润滑油、劳保用品、日用百货销售;洗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长期,年检情况:已通过2013年度年检。(注:企业年检是历史遗留产物了,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9日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此举意味企业工商年检制度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目标公司名下拥有两所加气站,均依法存续。
2、法律意见
截至调查之日,目标公司及分支机构均合法存续。
(二)目标公司现行投资者名单及出资额
1、投资者名称
工商局备案的《章程》显示,目标公司现行的投资人、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基本现状为:忽略。
2、工商注册登记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如下:忽略。
经审查,上述投资者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没有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3、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结合目标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发放表》、《出资证明书》及收款收据显示:
目标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及成立后存在吸收自然人入股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况,截至到2014年10月,自然人等45人共投入资金1000万元,目标公司为职工制作《出资证明书》。
前述自然人股东出资后,公司以“入股金”的名义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是收据的总额仅为382万元。
根据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目标公司两次吸收自然人入股,第一次入股系委托赵某名下公司的财务人员代收的,财务凭证尚未交接到目标公司,但是出资已经交接给了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吸收自然人的入股金总额为1000万元,由赵某、马某、刘某代表持股,但是对于三人分别代表哪些股东并未具体划分。但是并未签订代理持股协议,也未明确分红及退股的相关事宜。马某并未实际出资,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均与马某无亲属关系。
经我们了解,目标公司接收“入股金”时并无任何协议,也未明确退股及分红等问题,目标公司也并未在工商注册登记中作任何变更,财务报表中也没有相关的体现。
4、法律意见
目标公司向实际出资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合法有效,可以确定各自然人的实际出资人资格。但因收款收据的金额仅382万元,其余618万元存在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
此外,根据目标公司存在的自然人入股的情况,目标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与其所称1000万元的资金无法对应,与目标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及出资证明书发放表不一致,应当依据实际的收款收据或其他能证明资金交付的证据作为判断自然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根据前述情况,因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复杂,对未来的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影响因素,应注意要求目标公司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之后再进行收购。以避免前述股东在收购后向目标公司主张享有股东权利,影响对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三)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忽略。
法律意见为目标公司的登记及变更合法有效。
(四)目标公司投资者的出资验资情况
1、设立时出资情况
根据企业工商档案材料中备案的《验资报告》,显示内容: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2年8月20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600万元(陆佰万元),以货币出资”。
2、2013年4月23日增加实收资本情况
根据企业工商档案材料中备案的《验资报告》,显示内容:
“根据协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次出资为第二期,出资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由股东马某、赵某、刘某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3年4月1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马某、赵某、刘某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即本期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佰万元。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400万元”。
3、法律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已出资到位。
二、目标公司的经营许可情况及法律意见
(一)目标公司经营许可情况及法律意见
1、基本情况
略。
2、我们的法律意见:
截至调查时止,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淄博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防雷设施工程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均在有效期内。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的鉴定报告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日,在本调查结束时,已经到期,应依法及时申请续期。
(二)第一加气站经营许可情况及法律意见
1、基本情况
略。
2、法律意见:
截至调查时止,第一加气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的鉴定报告、淄博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防雷设施工程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三)第二加气站经营许可情况及法律意见
1、基本情况
略。
2、法律意见:
截至调查时止,第二加气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的鉴定报告、淄博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防雷设施工程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三、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及法律意见
(一)概述
略。
(二)目标公司及加气站的土地占用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关于同意出租建设用地的函》、《加气站土地租用合同》、村委会证明等资料及我们核实的情况显示,目标公司目前的土地及房产占用情况如下:
(1)目标公司占地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加盖了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关于同意出租建设用地的函》记载,地块7.9亩,系村委会建设用地,同意出租给目标公司建设天然气车用加气站,租期为贰拾年。
目标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加气站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将土地7.9亩租赁给目标公司,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亩每年壹万元,每三年交纳一次,每满三年上调20%。
(2)第一加气站的占地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加盖了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关于同意出租建设用地的函》记载,土地面积约7.6亩,系村委会建设用地,同意出租给目标公司建设天然气车用加气站,租用期限为叁拾年。另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同意村民租用的土地转租给目标公司使用。
目标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加气站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将土地三亩租赁给目标公司,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每亩每年壹万元,于每年9月1日、次年3月1日分两次平均交清当年租金。
另,目标公司还与村民分别签订《加气站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分别将2.4亩、2.3亩土地租赁给目标公司,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每亩壹万伍仟元,每五年增加10%。于每年9月1日、次年3月1日分两次平均交清当年租金。
(3)第二加气站的占地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加盖了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关于同意出租建设用地的函》记载,面积12.5亩土地,系村委会建设用地,同意出租给目标公司建设天然气车用加气站,租用期限为19年零11个月。另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同意村民租用的土地转租给目标公司使用。
目标公司与村民签订了《加气站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将面积12.5亩土地给目标公司,土地租赁期限为19年零11个月,租金16.2万元/年,每五年增加壹万元,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当年租金。
另外,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目标公司所占用的三个地块均无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集体用地使用权证,仅根据镇政府的《关于同意出租建设用地的函》确认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法律意见: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可以确认,目标公司及下属加气站所占用的三地块均系集体用地,但是并未办理集体用地使用权证,也未提供其他证明该土地系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因此,目标公司通过《土地租赁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作为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目前目标公司获取手段不合法,将对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提请在收购时对此法律风险予以特别关注。
另外,建议在收购过程中,注意对租赁土地的价值采取合理的财务处理方法,以合理确定目标公司的土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