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法律尽职调查之四
(三)目标公司及加气站的房屋情况
1、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称,目标公司及各加气站的建筑物均未取得房产证。原因系加气站所占用的土地是租赁的集体用地,且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无法取得房产证。
(1)目标公司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淄博市公用事业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确认:
目标公司所有的本部加气站的建设经过了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准予施工,履行了相关的建设手续。2014年6月16日,目标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该本部加气站进行竣工验收,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同意竣工验收。
(2)第一加气站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淄博市公用事业工程施工许可证》、《淄博CNG、LNG加气站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确认:
目标公司的第一加气站的建设经过了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准予施工,履行了相关的建设手续。2014年6月16日,目标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该第一加气站进行竣工验收,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同意竣工验收。
(3)第二加气站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淄博市公用事业工程施工许可证》、《淄博绿林福来德CNG、LNG加气站施工合同书》、《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确认:
目标公司的第二加气站的建设经过了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准予施工,履行了相关的建设手续。2014年9月24日,目标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第二加气站进行竣工验收,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同意竣工验收。
2、法律意见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可以确认:目标公司所建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并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因目标公司未取得其占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标公司的前述房屋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收购过程中,注意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采取合理的财务处理方法,以合理确定目标公司的房屋价值。
(四)车辆
目标公司无任何车辆。
(五)对外投资
目标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
(六)其他固定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财务经理披露,目标公司的三个加气站均为在建工程,且加气站属于试运营阶段,对于加气机、储气罐等重要的固定资产都记录在建工程中,目前的固定资产清单仅为基本的办公设备。另外,目标公司财务经理称,所有的资产均未被抵押、查封。
2、法律意见
对于其他固定资产,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接收使用的资产部分,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列出明细,作为协议附件,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七)债权情况
1、基本情况
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2014年10月)显示,截至到2014年10月30日,目标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为48万元。
据目标公司财务经理陈述,目标公司的债权系目标公司项目经理为购买加气站机械设备的临时借款,在收到发票后将进行财务处理。但是,目标公司并未出具借据等有效凭证。
2、法律意见
目标公司未提供借据、合同等材料,因此我们无法判借款是否用于购买加气站机械设备,如目标公司所述是真实的,则系公司经营中所产生的正常经营支出。
四、目标公司负债情况及法律意见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2014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止,目标公司的应付账款数额为-15,276,015.04元,其他应付款数额为14,359,698.98元。
根据目标公司补充的《科目余额表》(2014年10月末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显示,截止2014年10月31日,目标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总额19,450,898.00元,应付账款为1,265,034.95元,均与目标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数额不符。
根据目标公司的回复说明称,目标公司中的应付账款数额为负数的原因为目标公司预付的设备款、工程材料款的发票未支,所以按照负数处理的。其他应付款中包含了目标公司的对外借款和目标公司在建设加气站时吸收的对外投资。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本部加气站尚欠款统计表》、《第一加气站尚欠款情况统计表》、《第二加气站尚欠款情况统计表》显示,目标公司在建设加气站及购买相关设备时,尚有欠款未支付。具体为:本部加气站欠款总额4,094,572.00元,第一加气站欠款总额3,433,541.00元,第二加气站欠款总额3,384,500.00元。
(一)主要大额债务
1、基本情况
根据前述统计表结合目标公司提供了欠款数额较大的合同,可以确认目标公司的经营中产生的数额较大债务如下:
2、法律意见:
(1)以上债务均为目标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均在诉讼时效内。
(2)可以确认目标公司所履行的各项合同均存在欠款行为,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部分欠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存在被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前,由目标公司对前述债权清偿完毕,或作出妥善的清偿安排,以避免在股权收购后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不确定债务的法律风险。
(二)公司借款
1、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资、借款明细》、《借款合同》(十份)及补充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及财务凭证,显示的目标公司借款情况如下:略。
2、法律意见:
目标公司提供的借款的实际入账单不全,曲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的仅有目标公司的收款凭证,并未提供实际的转账记录。
目标公司与淄博某工程项目监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则借款本金应当返还,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建议:
(1)以上债务均为目标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均在诉讼时效内。
(2)在收购公司时,应再次核实目标公司的借款是否均已实际到账。
(3)对于相关的借款,可以要求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进行清理,并取得相应债权人出具的债务已清偿或同意转让的声明函,以避免接收目标公司之后继续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的法律责任。
(三)应付加气站合作投资款
1、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资、借款明细》、《科目余额表》(2014年10月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科目余额表》(2014年10月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合作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及目标公司回复说明,可以确定目标公司的接受投资款情况如下:
略。
根据目标公司与前述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显示,目标公司与投资人的合作方式均为比例出资、统一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目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对方投资额三倍的违约金。
2、法律意见:
(1)目标公司与前述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目标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对目标公司未来的独立经营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2)根据《合作协议书》中对合作方式“比例出资、统一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约定,可以确定目标公司与前述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合作经营合同关系,不属于借贷合同关系。
(3)鉴于目标公司与前述投资人定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如目标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将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建议:因《合作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对目标公司的未来经营将产生根本性影响,因此,如在未来考虑收购目标公司并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则应当要求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在公司收购之前协商解除前述合同,并取得各投资人出具的关于合同已解除,与目标公司间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声明等文件。
(四)其他债务
根据目标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诉讼、执行等或有债务,亦不存在被行政机关追缴的其他税费。
五、目标公司的管理情况及法律意见
(一)目标公司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1、组织机构:
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框架为: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
其中:
股东会成员:马某某、赵某、刘某
执行董事:马某某
监事:李某某
总经理:马某某
2、目标公司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总经理:马某某
综合部经理:齐某
工程部经理:刘某
质检部经理:刘某
本部加气站站长:曲某,副站长:赵某
第一加气站站长:孙某某,副站长:李某某
第二加气站负责人:张某某,副站长:李某某
3、全体职工大会或工会
根据目标公司总经理马某某陈述,目标公司未组织过全体职工大会,也未设立工会。
4、法律意见
(1)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目标公司应当组织全体职工大会或设立工会以实现公司的民主管理。
(二)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
1、基本情况
资金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考试、证件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备件库管理制度
收银员岗位职责
人员考勤制度
加气站考核内容
奖惩制度
薪酬方案
根据目标公司总经理马某某的介绍,因目标公司未组织全体职工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因此目标公司的各项制度是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制定,内容均由管理层决定,并未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2、法律意见:
目标公司虽然存在关于考勤、薪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并未经全体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存在规章制度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另外,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收购目标公司后,应注意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补充民主、公示程序等。
(三)目标公司印章管理
1、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模,我们确认目前目标公司截至调查时的有效印章有:
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2、我们的法律意见
目标公司无印章管理制度,未对印章的使用和监管作出规定,以往的印章使用存在引发潜在纠纷的法律风险。
如收购目标公司,则应注意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对以往目标公司使用印章产生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目标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应及时补偿目标公司。此外,收购目标公司后,因及时更换全套印章,以便于区分目标公司收购日前后出具的相应法律文件,界定与目标公司原股东之间的法律责任。
目标公司应当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建立领用审批、台帐记录、定期核查的监管制度,防止因个别人滥用印章,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
六、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及法律意见
(一)基本情况
1、员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截止到2014年10月的工资表、劳动合同显示,目标公司在册人员61人,与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投缴了社会保险。目标公司未与其他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投缴社会保险。目标公司管理人员认为,管理层以外的职工系“临时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税保险。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人员花名册》,李某某已经于2014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返聘人员,但是目标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退休返聘协议。另外,马某也于2014年12月份到期,应当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根据目标公司总经理马某某介绍,曲某、张某某、马某某系在某煤气公司内退后,到目标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煤气公司,社会保险仍由煤气公司缴纳。但是目标公司没有提供前述人员的内退协议。另外,公司决定在2015年对19名表现优秀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投缴社会保险。
2、关于员工的工资支付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及陈述的情况,目标公司的工资发放为加气站站长到公司领取工资,然后发放给职工个人。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记录目标公司未保存,由站长自己保管。在我们调查时,目标公司未提供相关发放记录。
3、关于加班费、带薪年休假
根据目标公司介绍的情况,目标公司加气站的工作班次为三班两运转,即上十二小时班,休息24小时。未办理过工时制度的审批手续,也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4、关于职工技能要求
目标公司提供的《人员花名册》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显示,目标公司的齐某某等八名职工持有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赵某某等二十六名职工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准作业项目为车用气瓶充装。袁某某等四名职工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准作业项目为固体式压力容器操作。
5、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目标公司提供的《劳保护品发放表》显示,目标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向加气站的51名职工发放每人手套一付、肥皂一块、毛巾一条。
(二)法律意见
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在劳动人事方面应注意:
1、关于目标公司在接收日前可能承担的用工风险
因目标公司未与大部分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目标公司存在自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至满1年的期间(累计11个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同时,还存在补缴自用工之日起至接收之日期间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马某某等三人系煤气公司内退人员,亦应当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投缴工伤保险。
如收购目标公司后继续留用原有员工,则目标公司存在向员工支付接收日前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2、关于人员接收
如不同意接收目标公司的职工(退休返聘人员除外),则应要求目标公司在接收日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并由职工出具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且与目标公司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的声明函;
如确定继续使用,应注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