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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妇者伏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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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之道为人伦之始,古人最重夫妻关系。为人妇然后为人母,也是古代妇女最正当的“职业”。但权利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义务,这一点在主妇身上表现得十分明显。她们对丈夫要贞,既包括婚后的守贞,也包括婚前的处女贞、丈夫死后的守节。丈夫如果不喜欢她们,总是有充分的借口为他们预备着,抛弃妻子只不过像喝杯水那样简单。她们对公婆要顺,这种顺是无条件的、全方位的,因为她们嫁的不仅是丈夫,更是家族。在和谐至上的古代社会,妻子如果不牺牲自己而追求个性发展,所谓的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因而不顺的妻子总是社会打压的对象,她们的必然结局就是被休。

§§§第一节夫妻关系

按照《说文·女部》的说法,“妻,妇与夫齐者也”,乍一看似乎夫妻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谓妻与夫齐,本来的意思是说妻的地位随丈夫而变化。丈夫的地位高,妻子地位也高;丈夫的地位低,妻子地位也低。这恰好说明了妻子对丈夫的依赖性,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夫妻地位不平等,表现在夫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婚姻为买卖婚,丈夫对妻子可以打、可以骂,需要了还可以转手倒卖。丈夫犯了罪,妻子也跟着受株连。如果夫妻犯了同样的错误,对丈夫的惩罚明显低于妻子。在讲究伦理的社会里,丈夫是家长,妻子是卑幼,同罪异罚也是必然结果。夫妻不仅生前不平等,死后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服制的不同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一、婚姻的买卖性质

男女地位不平等,自定婚之日起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婚姻,实质上属于买卖婚,女方实际上是作为财物出让给男方的,一旦婚姻确定,女方即属男方所有,根本谈不上平等。

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主要表现为聘婚制,它表现为“非受币不交不亲”,带有明显的买卖婚痕迹,聘娶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六礼”中,“纳征”指男方要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聘金、聘礼就是妇女的身价,女方条件越好,聘礼就越重,以财产多寡而论婚姻成为社会中常见的现象。王充在谈到当时婚嫁情形时说:“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老百姓说的通俗些,说什么:“穷攀穷,富攀富,叫化子攀个拨浪鼓。”

不过,穷到什么程度或者富到什么程度,彼此恐怕都不清楚,所以定亲前探探对方家底显得极为重要。否则男方借点钱存到钱庄里冒充大款,结婚后女方岂不后悔?这时候就显着媒人的重要性了。当然,媒人不用直接问,只要漫天要财礼就行了。男方如果经济实力不够,满足不了女方的预期要求,这婚事只能告吹。对男方而言,也不是完全被动挨打。女方漫天要价,男方可以就地还价。毕竟女方要价是有虚头的,如不还价,肯定吃亏,到时退货就麻烦了。中国人为什么喜欢讨价还价?估计跟这个传统有关。媒婆常发的牢骚是“我腿都跑细了”,媒婆小腿跑细并不是给男女双方传情书所致,而是双方价钱老谈不拢,媒婆就得一直在两边来回跑。有时好容易价格谈拢了,但媒婆却没好结果。比如女家恶意哄抬物价,又比如男家不守诚信,娶亲之日仍不兑现聘礼,这时候两头不是人的就是媒婆。

对于这种民风,道学家很不满意,蔡襄在福州做地方官,看得多了,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批评说:娶妻本是为了传宗接代,看重的应该是人品,可这些男女们左右谈的都是钱,一点素质都没有。司马光更上火,批评遍地都是贪财小人。娶妻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陪嫁,嫁女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聘礼。元代郑介夫说的更直白:收了人家的钱还说是聘礼,呸!这哪里是什么聘礼,不就是货物卖价吗?这与牲口买卖有什么区别?宋仁宗曾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由此可见,宗室女子嫁人,也是向钱看。只要钱多,出身就不用讲了,大家糊里糊涂过去也就算了。

婚姻买卖更严重的是公开化。比如清代宣统年间的湖南《永绥厅志》上记载说:苗族人婚姻嫁娶就像买卖货物一样,不讲婚姻之礼,只讲男方送牛马的数量,然后派中间人去说合就可以了。按当时的大致标准是一名女子用牛马五六匹就可以换回来。至于寡妇,本来是以改嫁为耻的,但为了几个彩礼钱,总是有人积极鼓励再嫁。比如湖南新化这个地方对妇女改嫁没有什么限制,但对于改嫁后的彩礼,夫家和娘家却争夺得相当厉害,以至于双方争执不下时,往往采取捆绑的办法把人抢走。其实,即使是今天仍有公开买卖婚姻的行为。某些贫困地区的男子娶不起妻子,也还是用买卖的方法为自己娶一个老婆。

对于公开的买卖婚,历代政府都明确反对,如北魏的法律规定:“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就是说买卖自己的亲人,自己的妾或者儿子的媳妇,都要遭受流放之刑的处罚。唐朝的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作为自己的妻妾,要判三年徒刑。明清的法律条文对买卖婚都制定了一些条款。但规定是规定,民间仍是我行我紊,何况公开买卖与隐性买卖有时也就一线之差,很难辨别清楚。

二、夫可卖妻

由于妻子系花钱采购而来,形同物品,所以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妻子保值、生息。如果需要,丈夫可以将妻子典卖,就像处理私人财物一样。

丈夫典卖妻子,先秦已存在,历代皆有,流行于宋、元时代,明、清沿袭成俗。唐代盂綮《本事诗》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唐玄宗李隆基的兄弟宁王李宪,由于受到皇帝的宠爱,地位高了,钱也多了,饱暖思淫欲。家里有宠妓数十人,都是上上之选,还不满足,偏偏看上了在他大宅门外卖烧饼小贩的老婆。据说这个卖饼者妻“纤白明媚”,宁王对她一见钟情,当下就给了这个小贩一大笔钱,将人家买了回来。对于这个小贩而言,可能打一辈子烧饼也挣不了几个钱,想发家致富门都没有。如今王爷赏脸,哪能敬酒不吃吃罚酒?毫不犹豫,就将老婆给出卖了。何况,让老婆跟着人家王爷过日子,总比跟着自己受罪强。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宁王虽然不缺女人,却格外宠爱这个小贩之妻,据说是“宠惜逾等”。

在这件卖妻案中,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按说没什么出奇的,问题出在宁王喜欢多事。一年后,宁王忍不住让小贩之妻忆苦思甜:你这一向可满意吗?早该把前夫给忘掉了吧。不料小贩之妻并未像现代女性那样,顺着他的意思回答,而是默无一语。宁王干脆把那个卖烧饼的叫到府上,让他们相见。这时候,小贩之妻看着小贩,“双泪垂颊,若不胜情”,弄得宁王老大的没意思,只好找个台阶下。当时宁王府上有客十余人,皆当时文士,宁王就命他们就此事赋诗以志留念。王维当时也在场,他看到此情此景,对小贩之妻深为同情,于是写下了“莫以今时宠,难忘旧时恩。看花满落泪,不共楚王言”,以昔夫人相比拟。宁王终于认识到感情的问题太复杂,贵为王爷,在一个女人心目中的地位,还不如一个卖烧饼的,最终大度地让他们夫妻团圆了。

上述卖妻属于一次卖绝,卖了按说就不能赎。何况免费回赠,也只有宁王这样喜欢作秀的人才能有此举动。由于穷人家娶个老婆不容易,所以能不绝卖最好还是不绝卖。据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至少在创造性方面这句话说得很对。到了元代,又出现了雇妻这一新生事物。雇妻形同租借,丈夫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把妻子有偿地租让出去,但仍保持夫妻关系。在合同生效期间,雇主和被雇之妻可以自由地发生两性关系。丈夫不得过问,法律也予以保护。期满以后,妻子要按时回到丈夫身边,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如果雇主与人家老婆日久生情,女方就要斩断情缘。如果雇主只管纠缠,这时候国家就不客气了,就要以犯奸论处。赵翼《檐曝杂记》载,甘肃省男多女少,于男女之事非常看得开。如某人娶妻后不能生子,可以借他人妻子生育,明立书卷,过期后原夫领回。有的外地游客则租妻取乐,当然也要与人家丈夫立下条约,然后就可公开宿在男家,人家丈夫还要避到外面,直到合同到期,丈夫这才还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一天也不能多待,即使女方与游客感情甚好,也决不能违约。要想重续鸳梦,就得重订合约。近代闽浙山区,也有此俗,称作“挂帐”。

雇妻之事一直到近代都很流行。比如曾国藩手下大将鲍超,年轻时由于生计困难,就曾将妻子雇与他人。后来鲍超在平定洪杨之乱中立下大功,又将妻子赎了回来。用韦小宝的话说,这叫故尺情深。实际上鲍超确有对不起老婆之处,富贵后仍不忘故剑,也是鲍超可爱之处,不愧深受曾国藩多年教导。

除了卖与租,还有共享的。这种方法对丈夫更为有利,不但不会失去老婆,挣钱的同时照样能过夫妻生活。在这方面,东北的“拉帮套”最为出名。在东北某些地区,有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就可以招来无力娶妻的男子,让他做义务工,帮他们养家鍸口。当然,活不能白干,这时候老婆就显示出其价值来,通过提供性服务,达到各取所需的目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拉帮套”,

三、夫妻相殴

由于妻子属于丈夫的私有财产,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里试以夫妻相殴加以说明。对于夫妻相互殴打事件,对于夫殴妻与妻殴夫的处罚是不同的,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对妇女的惩罚趋于加重,而对殴妻的丈夫相对宽容。

(一)对丈夫的惩罚逐渐减轻

关于夫殴妻,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这样规定:如果妻子凶悍,丈夫对妻子加以体罚,不能超过一定限制。如果撕裂了妻子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丈夫要处以剃光鬓毛服劳役的刑罚。到了汉代,情况就不同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贼律》有关夫殴妻的规定是,只要丈夫进行体罚时没有用兵器,哪怕“决其耳”、“折肢”、“肤体”,也不用承担任何罪名。

再拿唐代与清代相比,也可发现同样的规律。唐代有关夫殴妻的规定是这样的:丈夫打伤了妻子,比常人打架斗殴处罪要轻二等。如果不小心打伤了,也得减凡人二等处罚。当然,丈夫应注意不能将妻子打死,打死了照样判绞刑。最严重的是用刀杀死或故意杀妻,这时要判丈夫斩刑。

明清法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致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与唐代相比,量刑起点相同,都是致伤。不同的是,明清两代又多了妻子告发的规定,如果妻子不告,丈夫仍能免予处罚。但在男女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社会里,让妻子告发丈夫,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估计大多数妻子都会选择忍耐,这实际上使丈夫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逃过惩罚。如果妻子因不堪虐待而自杀,则被认为是自寻短见,不承认丈夫对妻子威逼致死的罪名。如《清律总注》说:“家庭闺间之内,妻妾之过失不论大小,本夫殴非折伤也得勿论,自愿轻生何罪有之?”

另外,在适用死刑上,清代也比唐代减轻。唐代误杀适用绞刑,清代改为绞监候;故意杀人的在唐代适用斩刑,而在清代则适用绞立决,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二)对妻子的惩罚越来越重

对于妻子殴打丈夫的行为,一般均予严惩。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对妻殴夫的惩罚越来越重。比如,对于妻殴夫,唐代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妻子殴夫,处有期徒刑一年;若殴伤较重,量刑时比常人斗伤律加三等;如果殴夫致死者,要处以斩刑。明清两代则这样规定,如果妻子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意杀害就凌迟处死。

两相对比,我们发现在适用死刑方面,明清要比唐代严酷得多。唐代妻殴夫,只有致死,才适用死刑,而明清两代则致残就可适用绞刑。同时,唐代最高刑是斩,而清代竞适用凌迟酷刑。比如,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8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仍被凌迟处死。

(三)同罪异罚

同罪异罚是夫妻不平等的重要表现,这在夫妻相殴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仍以汉代为例,同是《贼律》,有关妻殴夫的规定是:“妻殴夫,耐为隶妾。”剃掉女人的头发,与剃掉男人的头发胡须相比,这本来对妇女就不平等。何况还要罚做婢女,明显比对丈夫的惩罚加重。同时,对于“妻殴夫”的惩治,是完全无条件的,并不像夫殴妻,需要区分不同的背景、原由和形式,这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唐代也是如此。对于妻殴夫,唐代规定,只要妻子殴夫,即使无伤,也得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丈夫殴妻,有伤才开始量刑,无伤就是白打。妻子如果殴夫重伤,要比凡人加三等治罪,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等情况下,夫殴妻减二等,这一来一去就差了五等,同罪异罚表现得非常明显。最后,如果妻殴夫致死,无论故意与否,也不管用没用刀,一律处以斩刑,这比之丈夫有斩绞之分,也有所不同。

清代与唐代差不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致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而妻子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意杀害就凌迟处死,同罪异罚更加明显。

在实践中,对妇女从重而对丈夫从轻的处罚表现得很充分。以丈夫杀妻而言,比如四川郸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让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嫌他挣钱少,有点不想理他。刘潮俸感觉很没面子,一生气就将老婆打死了,结果被当局判绞监候,秋后处决。

再以妻子杀夫为例,有一位罗小么,好吃懒做,家里老没钱用,就想了个坏主意,让自家老婆卖身养家。罗小么的老婆阿菊本是良家妇女,说什么也不干这等勾当。罗小么眼见家有摇钱树,就是不能开发利用,心里很着急,免不了对阿菊又打又骂。可能一直没打伤,或者打伤了阿菊没告官,所以官府也没判他的罪。最后阿菊实在忍不下去了,只好答应接客。罗小么幸冲冲地寻得奸夫安阿二,当场让二人苟合其事。不料完事后安阿二不肯给钱,发生了争吵。看来罗小么是个窝里横,只会对老婆厉害,吵了半天也没弄到钱,安阿二一拍屁股走了。罗小么见第一笔生意没成,仍不死心,又要去外面拉客。阿菊不干了,于是罗小么骂妻子不知好歹,阿菊眼见丈夫这么没用,忍不住出言顶撞。罗小么哪受过这种气,举棒就打。这时阿菊正烧开水,顺手就端起沙锅向罗小么泼去。阿菊本意是吓吓丈夫,不料丈夫外强中干,毫不中用,一泼就死了。按说罗小么逼妻卖奸,无耻已极,死有余辜。阿菊作为受害者,又是误伤,说什么也得判个死缓什么的。不料当局竞以“名分攸关”为借口,仍旧判阿菊斩立决。

在这里,刘潮俸是故意杀人,但只判为绞监候。阿菊是误伤,又是受害者,情有可原,却被判斩立决,男女适用刑罚轻重之别,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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