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妇者伏也(4)
王导还算是幸运的。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没事找事,天天同几个小妾争风吃醋。可这几个小妾也不是好惹的,大概背后有丈夫撑腰,这个媳妇也没沾便宜二这个媳妇越想越生气,心想不跟你们玩了,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小鸡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汪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这时回答说:“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
据诸联《明斋小识》记载,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花心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她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小鸡,丈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小鸡,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县令看见那件东西,叫道:“好大的****!”惹得哄堂大笑。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
为了抑制妒风,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有打击妒忌的呼声。其中做得最绝的要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由于常遇春无子,朱元璋就赐给常遇春一个婢女。常遇春很喜欢她,但老婆太厉害,一直不敢上手。一次,婢女献茶时,常遇春忍不住赞了一声“好漂亮的手”!没想到妻子竞将这个婢女的手砍下,送给常遇春“欣赏”。朱元璋知道后,大骂其妻要“断英雄之后”,于是密令校尉杀掉常妻,砍成碎块,烹后赐给常遇春,并日“悍妇之肉”。在社会舆论以及政府打压之下,很多妇女自觉改掉了妒忌的“毛病”。有的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尤其是明清以后,正妻支持丈夫纳妾成了妇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钱伯生“壬申科进士”,有一女鬟,“风姿秀雅,殊可人意”,其妻劝钱“私之”。
但是,平心而论,以妒忌为借口出妻,确实不能让人心服。男人们自己左搂右抱,换了一个女人又一个女人,又不允许大老婆妒忌。这就好比揍了人家一顿,感觉很爽,还不允许人家喊痛。喊痛就是人家的不对,还得再揍一顿。这个道理,其实古人也明白。汉阳别樵居士在《家庭宝筏》中这样评价男子纳妾:娶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如果妻子不能生男孩,不得已娶妾,这也是为着传宗接代。妻子为了夫家的千秋大业,支持丈夫娶妾,这是幸事,也是偶然中的偶然。如果妻子不支持丈夫娶妾,这很正常,结果只能是徒增烦恼。如果娶妾生子,也不见得是件好事。小妾恃宠而骄,老婆更怀嫉妒,整天你争我闹,哪里还谈得上圣人所要求的家庭和睦。不过,话说回来,娶妾得子,这毕竟还是好事。假如老婆已经生子,这时再娶妾,甚至一而再,再而三,这就是男人的不对了。要知道,女人也是人,老婆就是不嫉妒,小妾也没面子啊。人家姑娘也是父母养的,有的是家庭困难,被爹娘卖掉,有的甚至是被人贩子盗卖的。一旦为人小妾,立马低人一等,想想也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当然,像这样理解女人的观点,毕竟是少数,并不占主导地位。无论如何,妒忌总还是让男人不爽的一件事,但又不能不面对。有了这一出妻借口,总算给男人的花心提供了制度保证。
6.多口舌。
《大戴礼记·本命》载:“口多言,为其离亲。”按照“匹德”中“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妻子多言,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导致家庭不和。因而,克制、顺从是妻子的天职,妻子对丈夫、公婆的话,只能言听计从,不能辩是论非,争议曲直,更不能言辞过激,冒犯公婆、丈夫。妻子在家庭中只有听从之分,而无分辩之权。只有言听计从,夫唱妇随,否则难逃被休的命运。如汉初名相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并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爱劳动,吃白食,有点气不愤,忍不住发表自己的见解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陈平听说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了。陈平的哥哥一生气,就把老婆给休了。
又如东汉李充,家境贫寒,“兄弟六人同食递衣”,李充的老婆私下同李充商量:“现在咱们家这么困难,一时半会难以改善。正好我有点私房钱,不如分家另过,你看如何?”李充假装答应:“这样也好。可是分家是件大事,不如开个酒会,让父老乡亲们在一块议一议,免得人家说名不正言不顺的。”李充的老婆不知是计,高高兴兴地办了一桌酒席,宴请乡邻父老。酒会开始,李充忽然跪在母亲面前说:“这个婆娘无礼,竟然教唆儿子分家,离间我母子兄弟,所以请求休掉她。”于是当着众乡邻的面,“呵叱其妇,逐令出门”。李充的老婆当此情景,竞没有分辩的余地,只好含泪而去。其实,当老婆要求分家时,李充完全可以先做她的思想工作,没必要弄到大庭广众之下,然后宣布她的罪状。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李充更像是在“作秀”。因为汉代选官靠推荐,其中“孝廉”是一项重要内容。李充此举,无非是沽名钓誉,为自己做官制造舆论。最后,李充成功了,历史上多了个伪君子,同时也多了个牺牲品。怪不得大家都说,每个成功男士的背后,都有个什么什么女人。这样一来,还有哪个妇女说话敢不小心?为了防止妇女们不知不觉中犯错,有一位好心人唐彪,专门写了一本《妇女必读书》,有点像今天的淑女手册,其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现在看来全然不对,但在古代,可是千真万确的真理!
7.盗窃。
《大戴礼记·本命》载:“盗窃,为其反义也。”这里的盗窃,并非是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盗窃家内财物。《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下借给别人,甚至赠送别人,否则就构成“窃盗”。《汉书·蒯通传》载,某家在夜里丢了肉,婆婆硬是认为被儿媳所偷,结果将儿媳赶走。《汉书·王吉传》载,王吉“少数居长安,东家有枣树种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咦吉”。后来王吉“知之,乃去妇”。有些家庭还规定有专门的办法。如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为小家庭谋私利。
从“七出”内容来看,可以发现这主要是保护夫权及族权利益的,妇女既是被动的接受者,也是受压迫者。当然,这并不是说一点也不保护妇女的利益。与“七出”相并行的,还有“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即使犯了”七出”之条,若有下列三种情形,丈夫就不能将其休掉:“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若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i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明朝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
(二)和离
“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疏议》对其阐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就法律条文本身看,这种离婚制度有两个特点:第一,无论是“和”,还是“两愿”,均意味着夫妻双方态度一致,也就是现代婚姻法中的“合意”的表述。由此可见,起码在形式上,和离与出妻、义绝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在这种离婚方式下,夫妻双方均被视为行为主体,在表面形式上都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和离”、“两愿离”的条件是“夫妻不相安谐”、“彼此情不相得”,可见“情不相得”是根本,“不相安谐”是表现。这种里表关系说明和离的后果,就是出于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单从法律条文而言,颇有现代法律中“破裂主义”的色彩和“无因离婚”的表征。宋代对和离的规定与唐代相仿。《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婚者不坐”,意思是说,若夫妻彼此情不相得,双方同意离婚者,法律不予治罪。可由妻子提出,不过仍要由男方写离书,赋予女方才算成立。如果只是女方单方面想离婚是不行的。和离之后可依照离婚的原因,来决定男方或女方是否可收回聘礼或嫁妆。
(三)又绝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要受法律处分。《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徙一年。”袁枚的妹妹袁素文就是通过“义绝”这种方式与其禽兽丈夫离的婚。袁素文名机,字素文,别号青琳居士。素文未出生时,其父母曾与高姓指腹为婚,高氏子成人后,却是市井无赖,坏事做绝。高氏家长怕委屈袁素文,主动要求解除婚约。但袁素文囿于礼教,执意不肯。婚后,高氏子常向素文索取嫁妆,作嫖妓之资。素文不从,就百般毒打,甚至用火燎灼。后来因高氏子赌博输了钱,准备私下卖妻还债,素文才逃回娘家,告诉了她父亲,父亲大怒,讼于官府,通过义绝这种方式与高氏子离了婚。
二、妻子的离婚权
在离婚中,大多数情况下妻子都是被动的一方。比如,“七出”完全针对的是女性;“义绝”及“和离”虽是男女通用,但“义绝”中仅有一条是妻子休夫的条件,其他四条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和离”往往是男方出于“厚道”,为了照顾女方脸面而采取的离婚形式。尽管如此,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有要求离婚的权力。对于妇女的正当要求,法律还往往予以保护。
当然,不同的时代,妇女请离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最初,妇女请求离婚多带有随意性,比如汉代妻子离婚,有的是因为丈夫品德不好:东汉女子吕荣的丈夫徐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吕荣的老爹恨其不争气,就让女儿与其离婚。有的是丈夫有恶疾,比如曹寿有恶疾,他的老婆平阳公主就把他给休掉了。有的则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最出名的就是朱买臣被休。
这种妇女主动请离的现象,并不为民间所接受,更不为官方所鼓励。但是,妇女主动请求离婚,毕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所以有关立法也逐渐发展起来,对妇女主动离婚加以规范。根据历代法律与实践,妇女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
1.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妻子尽管是丈夫的所有物,但丈夫要将妻子当做出卖肉体赚钱的工具,仍是为法律及习俗所不容的。一旦丈夫做出了这种有悖伦常、有伤风化的事情,就有可能面临被判离婚的危险。最早做出相关规定的是在元代,《元史·刑法志》载:“夫受财而纵容或勒迫妻妾为娼者,夫及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如果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并谋取钱财,除了杖87下外,还要强令离婚。元大德元年十二月,就发生了丈夫逼妻妾卖奸,被判离婚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位王用先生,每天一大早就让妻子阿孙、妾彭莺哥出外卖淫挣钱,直到晚上才让回家。如果挣的钱不够指标,王用还要严刑拷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彭莺哥不堪忍受虐待,告发到官,王用被抓了起来,还戴了木枷。偏巧这时朝廷大赦,王用又被释放回家。不过,王用的行为毕竟属于义绝,离婚还是免不了的,妻妾二人最后被判“归宗”。
明清两代在“犯奸”罪中规定:丈夫如果纵容妻子与人通奸,要杖90下;如系强迫,则杖100下,并判离婚,让妇女仍回娘家。妻子在遭夫逼迫与人通奸时,可以主动诉诸法律,要求离婚,从而摆脱物质和精神折磨,不但保护了妻子的人格尊严,也维护了社会伦理道德。
2.典雇妻子。唐、宋律无此规定,元律虽然有禁止用钱典雇妻妾的规定,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为,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因为丈夫侵犯妇女权益,官府强制离婚的状况也有,最常见的是丈夫为了贪聘礼而将妻子嫁与他人,这种情形发生的话,妻与两夫皆离,另外再嫁他人,而原来的丈夫要判两年的徒刑。比如元大德二年(1298年)八月,有一位郭季二,将自己的妻子以妹妹的名义嫁与军人王二,并得财礼若干。事发后,有关部门除判决二人离婚外,郭季二所得财礼也被剥夺了。
3.丈夫因犯罪服刑,妻子可要求离婚。《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篇的判词称:“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编管是宋代惩罚犯罪的一种制度,官府强制罪犯离开原籍,发送外地,编人另册管制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要求离婚,国家也予以支持。该案中林莘仲被编管,由于六年不过问家里事,他的老婆就与他“自合离婚”,并得到允许。
4.除了服刑外,因其他原因久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妻子就可依法提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取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子为财骗婚,宋真宗时又放宽年限,规定只要丈夫挟财失踪满三年,妻子就可依法离婚。《明律》与宋代精神相同,规定凡“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明确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财礼也不归还男方,作为对妇女感情损失的补偿。
5.如果妻子的人身权利受到丈夫伤害,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元律中有“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并离之”的规定。《明律》中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伤,如果双方愿意离婚,就可判离。比如元至大二年(1309年)六月初七,杭州路民钱万二为了开发老婆的身体挣钱,竞想到了人体彩绣这一现代艺术,要在妻子狄四娘的身体上雕刺青绣,然后裸体示众。狄四娘不从,钱万二就将老婆暴打一顿,然后强行在其背部、双腿雕刺龙鬼,“在街露体呈绣迎社”。可能岳母有不同意见,钱万二又与岳母发生冲突。刑部经审理判决如下:“庶民生理,勤实为本,钱万二不以人伦为重,贪图钱物,将妻狄四娘抑逼遍身雕刺青绣,****沿街迎社,不惟将本妇终身废弃,实伤风化,合杖断八十七下,合准行省所拟离异。”
另外,如果妻子被公婆殴伤,也可判离婚。《元史·刑法志》载:“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6.协议离婚。除了诉诸法律的手段外,妇女还可通过协议与丈夫达成离婚。历史上,协议离婚出现得很早。比如《周礼·地官·媒氏》就有“娶判妻……皆书之”的说法,按照宋代郑愕的注解,意思是“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巳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由此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对此原则,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