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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妇者伏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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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生活中通过协议离婚的也为数不少。比如晋代的谢邈,他的妻子郡氏好吃醋。谢邈娶妾后,郗氏极为不满,就写下了绝交书。又如王欢,“家贫乐道,专精耽学,不营产业”,家里经常缺吃少穿,王欢却一点也不以为意。他的妻子受不了他,一生气把他的书烧了,并要求离婚再嫁。

除了通过正当渠道外,也有直接逃婚的。秦简《日书》中有大量“娶妻不终”、“弃若亡”,“去夫亡”的字眼,这反映的就是当时妇女逃婚的事实。对于逃婚,整个社会都是坚决反对的。《白虎通,嫁娶》中云:“夫有恶行,妻不得自去也,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日: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是对妇女逃婚的道德批判。再到后世,逃婚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唐律》规定,“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如果“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子要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如逃婚后又改嫁的,又犯了重婚罪,要从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明律》更严重,如果妻子背夫在逃,就要杖一百,从夫嫁卖。在逃婚过程中又嫁他人的,则要处以绞刑。

三、历代离婚的一般概况

根据以上介绍,无论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都要先给个理由。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丈夫在各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其离婚权往往无限扩大。与此相反,妻子的离婚权本来就小,在实践中受到多方限制,最后还得经丈夫批准才能通过,而且离婚后压力过大,结果妻子很少主动提出离婚。

就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言,早在先秦就很随意:比如孔子休妻,据说是老婆做饭不合口味。看起来做圣人老婆也没什么好的,圣人级别不高,还要摆谱。真要享受,那就吃大餐呗!吃不起大餐,老婆就得亲自下厨,又嫌老婆手艺不好,最后倒霉的就是太太,问题是,做不好饭符合“七出”的哪一条呢?孔子没有回答,也无须回答.人家是圣人,出口成制,老婆当然无法与其理论。后来曾子得孔子真传,休妻时的借口是老婆没把梨子蒸熟。毕竟曾子没孔子有权威,这时曾子的太太较真了,问梨子不熟符合“七出”中的哪一条?曾子没法,只好敷衍:你又何必这么认真呢?不想要你就不要你了,你还怕我找不来借口?非得让我找个恶毒点的借口你才舒服?以后你还嫁不嫁人了?曾子妻一想,看来这是曾先生对我好啊,用这样的小毛病打发我,还不是考虑到我的声誉?真要胡编个更恶毒的借口休我,我又能找谁说理去?这还不是他们爷们儿说了算?于是曾太太痛痛快快回娘家了。

不用说,老百姓总是跟着上层走的。但他们离不离婚,好像也没人关心,书上也不会记载。除非这件事很有趣,才会有人记下来。据说宋国有个人要嫁女儿,临嫁前不是教女儿些为妇之道,而是这样开导女儿:现在的情况你也很清楚.结婚固是不易,离婚却是不难,、作为人妇,你被休的概率比不被休的概率大得多。为此,你要在被休之前有限的时间内,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暂时藏起来,把你夫家的东西尽快转移到咱家。一旦被休,你也不吃亏,再嫁也多些资本,切记切记!不料该女偷得急了点,很快被公公发现。结果不言自明,人是不要了,财物也没弄走,真是赔大了。

不过,离婚如同儿戏,毕竟影响家庭稳定,进而影响到安定团结,所以后来就有人出来进行限制。例如管子在齐国,就规定“士三出妻,逐于境外”,也就是说,这个“士”阶层,只有三次换老婆的机会,再多你的品德就成问题了。这说明你“二兰其德”,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睹色起意,见异思迁,给人的感觉是为人不可靠。这样的人,怎么让领导相信?用又不敢用,不用又占用国家资源,只有驱逐出境了事。妇女也不能过多改嫁,为了体现男女平等,也是三次机会。如果老是被人休弃,就说明其为人不贞不顺,驱逐出境是不必了,罚她去舂谷子,也算废物利用吧,。商鞅变法,在秦国也主张夫妻关系稳定,不要搞内耗,要多生孩子多种树,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祖国的统一大业之中去。从总体上说,越往后世,人们对离婚越谨慎。尤其是唐代以后,佛教盛行,冥报观念,颇人人心.如果无故休妻,往往为人所垢:比如崔颢多次休妻,当时人就认为他“无行”。宋代认为离婚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尤其士大夫轻易不愿休妻。司马光说“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结果遭到士大夫的群起反对,明代以后,离婚更被视作不祥之事,甚至代人写离婚文书也有伤阴骘。民间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俗语,所以一般人宁愿多置姬妾,也不愿休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墙外彩旗飘飘,墙内红旗不倒”,老婆虽然惹人厌,但放在家里也不争这口饭,何必非撵人家走?大家和平共处,岂不两全其美?可见后人总比前人强,要不怎么说社会在进步,观念在发展呢?

至于妇女主动提出离婚,总体上偏少,但历朝历代都有记载。最早的如姜太公的夫人马氏,看到老姜头这么一把年纪了还没出头之日,跟着他也没什么指望,于是主动要求离婚.无论姜太公怎么解释,绝不回头。再晚的如汉代的朱买臣马前泼水的事,也是老婆主动离婚。当然下场都不好.等到老公真的发达了,就要秋后算账。说起来这都是儆示妇女的:这离婚的事,你们最好还是交出决定权,不然有你们后悔的。

妇女主动要求离婚往往要付出代价:据唐人范摅的《云溪友议》记载,颜真卿任临川内史,当地有一书生名叫杨志坚,“嗜学居贫”,其妻因不堪忍受贫困,“索书求离”,杨志坚无奈赋诗一首,内含允许离婚之意,“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牍以求他适”。对于杨妻主动离婚的行为,颜真卿大怒,以其“侮辱乡间,伤败风教”为由,将她笞二十,最后仍“任其自嫁”。在这个故事中,扬志坚的妻子虽然如愿离婚,但却没有赢得道义上的支持,不但被打了板子,而且成了反面教材:由于这些原因,妇女求助法律离婚的很少,至于协议离婚,更是男人说了算。即使真的离了婚,这些妇女也会遭到人们的非议。

有时候,妇女明明有离婚的道理,可是官方就是不答应,《通制条格·卷第四·嫁娶》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至元十六年五月,清平县樊裕告女婿刘驴儿做贼,要求女儿与其离婚。清平县有关部门这样判决:“夫妇之道,人伦之重。若男弃妇,犹有三不出之义、女子从人,岂得反弃其夫?”要求不被支持!甚至贵为宰相,也难以让女儿离婚、北宋中期宰相向敏中,其女病笃,而女婿皇甫泌却终日在外泡妞,了敏中不得已,上书皇帝请求批准女儿与皇甫泌离婚:向敏中企图借助皇帝的权威准其女儿离异,结果却不了了之,

最后,谈谈离婚的程序。春秋经传所载离婚之事虽多,但离婚程序却很少涉及。今天能见到的大致如下:若是普通百姓休妻,只须请人到女方家,告诉女方家长说:“男方说是他自己不好,实在不配和您的女儿吃一锅饭,他请我来跟你谈谈。”女方家长则回答说:“都是小女不好,这是我的责任,就照男方说的办吧”客人走出来,主人送到门外,离异就告成功。贵族离异的过程大同小异,由男方派一家臣到女家,对女方家长说:“我们主人不会处理家事,不能和您家小姐长远侍奉祖庙,他派我来转达您老爷。”女方家长还是客气:“不要这样说,这都是我以前没把姑娘教育好,现在我一定从命。”男方把女子当初出嫁时的嫁妆还给女家,这事就办完了。从上述过程可知,离婚纯属私人事务,双方家长打个招呼就行了,不须经过官方认可。这时离婚仍在礼的范畴之内,尚未人律。

到了汉代,离婚之事已有法律规定。如《九章律》规定“弃妻畀所赍”,离婚时男方要归还嫁妆。但离婚的具体程序,已不可考。汉以后,官员离婚似乎要请求皇帝或有关部门批准,始能离婚。前面所述向敏中之事,大概就有这个因素。至于清代则明确规定,官员休妻,如妻子曾经受封,那就得向刑部申请,经刑部审理后,如果符合离婚条件,这时才准予办理离婚手续。如不合规定强行离婚的,要按律治罪。但如是平民百姓,就没必要这么慎重了。在唐代,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只要丈夫及双方家长签字,并经邻居作证后,离婚就可生效。女方意见如何,无须予以考虑。若是女方要求离婚,就复杂得多了,妇女首先要征得男方同意,并做出书面证明,然后呈请官府批准,这才能离婚改嫁。如果丈夫失踪或者逃亡,妇女无法征得丈夫同意,则可直接陈请官方批准。这时官方有裁量权,如认为合法,就可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宋代离婚证书由丈夫签写后交给妻子,如丈夫不会写字,可以用打手模代替。但是,古代会写字的人少,所以打手模的居多,写字的则不常见,到了元代,规定手模无效,必须明立体书,才能生效。不过民间还是看重手模,除书写文字外,手模仍不可少,当然,如男方父母健在,仍应征得父母同意,休书也需证人,最后经官方批准生效,这与唐代是相似的。

休书的格式,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离婚文书中可见一斑。“敦煌文书”中的休书被称作“放妻书”,内容大致如下:先说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应该好合好散。然后丈夫祝愿妻子离婚之后,“重梳蝉鬓”,再整美眉,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找一个更好的男人做老公。至于咱们夫妻,应该“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从此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甚至还要“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整篇文书写得幽默有趣。

宋代离婚文书大体如此,先将妻子猛夸一通,什么“柔容温和”,又是什么“六亲赞美”,总之是个好姑娘。遗憾的是两人没这个缘分,但也说不上怨谁不怨谁的问题。想来是前世怨家,这才弄到两人“猫鼠同窠”的地步。与其弄得六亲不睦,不如协商离婚,好合好散。最后也是祝愿妻子嫁个“重官双职之夫”,并预祝“娘子千秋万岁”,通篇不提离婚的真正原因,体现了“君子交绝,不出恶声”的传统美德。

清代离婚文书,与宋明无大差异,也是先写离婚出于情意,并无逼迫;既离之后,听凭改嫁。然后注明离婚日期,最后由丈夫亲书画押,打上手模。

离婚之后,妇女恢复本来身份,仍归本家,这叫做归宗,因而妇女离婚也称“来归”或“大归”。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婚姻,系“合二姓之好”,因而离婚非仅取消夫妻二人关系,而是解除两家关系。但也有离婚之后,仍保持两家关系的。如《左传》记载齐桓公要求与叔姬分手,但并不绝婚,得到鲁文公的同意。又如曹操与T夫人交恶,曹操将丁夫人给休了,但并来绝婚,只是想作个冷处理,让丁夫人反思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曹操亲自上门,想恢复夫妻关系,不料丁夫人却是认真的。丁夫人当时正织布,听说曹操来看她,仍然织布如故。曹操进屋之后,故作亲昵状,搂住丁夫人的肩膀说,你看看是谁来了?咱们回家去吧?准知丁夫人既不回头看,也不回答,仍是专心致志地织布。曹操无奈,只好原路回家,走到窗外,仍不死心,再问:“难道我真的没机会了?”丁夫人不应。曹操终于死心,说:这次我可来真的了,于足正式绝婚。

另外,如夫妻一方死亡,并不意味着两家婚姻关系的终结。如要断绝两家婚姻,仍须正式写休书。当然,即使写过休书,也不见得完全脱离关系。比如双方育有子女,按律男孩要归夫家,女孩大多归夫家,也有判归妇家的。但无论判给何方,母子关系都不会中断,历代法律均予保护。如离婚之妇死后,子女有服丧的义务。儿子如有出息,遇有封赠或恩荫之事,被休的母亲仍享有此种权利。

综上所述,离婚作为调节夫妻关系的最后手段,基本上是以男子为主导的。男子有多种离婚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无限扩展,基本上想离婚就能离婚。妇女只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有权离婚,有时正当的离婚权利也得不到支持。即使离婚后,受伤害的仍是妇女。男子可以顺利地再婚,女子则受到歧视,再婚也较为困难。另外,在财产分割、子女所有权方面,女方还要遭受重大损失。因而,离婚大部分情况下对妇女都意味着伤害。

§§§第四节贞节

夫妻共同生活,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夫信妇贞”,这对男女双方都适用。比如《魏户律》就规定,对于那些“弃邑居野”而“檄人妇女”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看来早在先秦就有大款从城里跑到乡下买别墅,利用环境便利包二奶的。而且这种现象很普遍,要不政府是不会通过法律下禁令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对男人的禁令不是十分有效,所以秦统一后,再次强调:丈夫如果与人通奸,其行为就同公猪跑到别家卖骚,妻子有权将其杀死,就像杀死一头猪一样,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秦汉以后,对于丈夫的不贞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比如汉代对于丈夫的私通行为,要处以城旦舂。若是领导干部与人通奸,罪加一等,以强奸论处。但从整体上看,对男人的处罚多是停留在条文上,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尤其随着儒家正统观念的不断渗透,法律倾向于对妇女的单方面惩罚,而对男人的不忠则抱着放任的态度。除非********的需要,才通过作风问题说事。所以,说到贞操问题,一般均指妇女。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处女贞,即婚前不与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二是守贞,即婚后只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三是守节,即丈夫死后要守身如玉。不过,有关妇女贞操观的发展,本身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它有一个由宽松到紧张,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一、处女贞

我国古代重视处女贞操、嗜好处女的思想在《周易》中已有所表露。秦、汉以后,开始崇尚女子贞节,对女子婚前守贞的要求和处女嗜好的心理一步步强化。但在宋明之前,对妇女贞节的要求比较温厚、宽泛,一旦生米做成熟饭,家长也不以为忤,甚至促成其事。比如韩寿偷香,就是典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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