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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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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1.计算库存现金限额的公式如下:

库存现金限额=月(或季)平均每天零星开支数额×限定天数月(或季)平均每天零星开支数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月(或季)平均天数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

2.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

申请单位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并加盖印章

后,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最后报送银行审核批准。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年调整,年内如遇特殊原因,必须增减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有时,因需要临时增加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库存现金临时超限额申请,经批准后追加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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