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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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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分发:

第一条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分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之账单,应立即以挂号信寄回。

第三条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评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收到公司寄来之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单上之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之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3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使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在市内者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在外地区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信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信回执置于自存之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依客户之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代收取现金或支票,或由销货日起1个月内兑清货款的转账期票。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3个月内。

第九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之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超过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之成绩;

2.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之成绩;

3.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之成绩;

4.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之成绩;

5.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之成绩。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法定支票记载金额、出票人图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行等,所填字符绝对不可涂改和折皱,否则盖章仍属无效。

第十一条支票之抬头请写上“×××公司”全称。

第十二条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禁止背书转让”字样之客票,一律不予签收。

第十六条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之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2.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之一部分。

第十七条本公司无销货折让之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写,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

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退票通知书”由业务科填发,业务人员收到后,应先行核对并于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寄业务科。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客票应即时)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退票洽收报告”寄回业务科,否则若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故未能如期洽收,应先函告征信科并说明以往洽收之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公司之权益。

第二十条退票洽收若系换票,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45天,否则计算收款成绩时,扣减该票金额之50%,超过75天则扣减100%。

问题客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在访问客户或退票洽收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时,应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之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征信科追踪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明了客户之情况变化,并及时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50%以上之金额。

(注:疏于访问指未依公司规定之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第二十三条为掌握客户之信用情况,业务员对于逾期收款未收款之理由应详细申报……否则此类账款一旦无法收回而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赔偿50%以上之金额。

坏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之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简述理由和可能性,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账单或票据转交征信科处理。

第二十五条坏账发生之金额,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先予扣减。

账款移交及对账:

第二十六条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其中两份寄交征信科及账款组,接收人接交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字,账单千万不可私下移交。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应随时与客户联络和对账,以确定业务员手中账单之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须定期3个月一次核对业务人员手中之账单,或不定期于特殊目的下,抽查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

第二十九条业务部主管须随时核对业务员手中的账单,并负督促收款工作之责。

禁止事项:

第三十条对账之结果,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一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公司之规定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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