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基本内容
1.运输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它包括装运时间、装货港、卸货港、分批装运和转船等条款。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发行的重要条件。
2.装运条款的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关系,我国进出货物大部分是通过海洋运输,所以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以及采用海洋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装运条款。
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卖方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履行FOB、CIF、CFR合同时,卖方只需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就完成交货任务。因此,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ofDeliyery)是同一概念,在采用其他价格术语成交时,“装运”与“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规定方法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订明某年某月装运,如:ShipmentduringJan.
·跨月装运,如:ShipmentduringJan.\/Feb.
·规定某月某日前装运或某月底前装运,如:ShipmentonorbeforeJan.15th;ShipmentatorbeforetheendofJan.
该方法的特点是: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易发生纠纷,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比较普遍。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采用这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因买方拖延开证或拒绝开证使卖方被动。如: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
(3)收到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采用汇付方式收款时可使用这种方法。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如“立即装运”(I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Shipment)等,这种方法,各国解释不一致?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用此方法时要慎重。
注意问题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卖方签合同时,要了解货船源情况,避免船、货脱节。
(2)明确规定装运期,少用或不用笼统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3)考虑装运港或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例如:对某些国家或地区,应尽量避免装运期在冰冻期或雨季。
(4)要考虑运输情况。对有直达船和航次较多的港口,装运期可短一些,对无直达船或偏僻的港口,装运期要长一些。
规定方法
1.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装运港和目的港通常分别各规定一个。如:装运港——大连、目的港——纽约。
(2)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
(3)签约时无法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可采用选择港的方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FR伦敦\/汉堡\/鹿特丹”,这种方法主要由买方选择某一港口卸货;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区域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2.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双方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时,要结合产销和运输等多种因素考虑,尤其是确定国外港口时,情况复杂,应多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避免采用例如“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规定。
(2)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否则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的运费和风险。
(3)考虑装卸港口特殊具体的条件。例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有无冰封期,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因素。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如有重名,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港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装运方式
(1)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将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但对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即使提单上有不同的装运期或装运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
(2)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中途将货物卸下,上其他的运输工具,以完成运输任务。
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和转运;合同未明确是否允许分批、转船,应视为允许。但为了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或转运。例如:
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Partialshipmentandtranshipmenttobeallowed.
(3)分批装运条款,有些合同只简单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不加其他限制,即只要卖方交货的总量与合同规定相符,交货的批次及每批量可以不受限制;有些对批量、分批时间……分批次数都明确规定,则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定批、定量、定期分运;另外,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误。
其他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了规定上述装运条款,还规定装船条款、滞期速遣条款,对美国贸易时还规定OCP条款等。
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AdviceofShipment)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规定。装运通知,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共同做好车、船、货的并接,并接时办理货运保险。尤其是按CFR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意义。总之,规定好装运通知,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规定条款
1.滞期、速遣费条款。在定程租船的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中,常常规定滞期和速遣费条款,这是一种奖罚条款……所谓滞期费,就是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完成货物的装卸,则需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所谓速遣费,就是指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按惯例,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
2.计算滞期、速遣费与装卸时间的长短关系密切,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合理地规定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的主要方法是以日为单位计算。例如:按连续日计算;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按24小时晴工作日计算(WeatherWorkingDaysof24ConsecutiveHours)等。装卸的起算时间一般以船长向租船人或代理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的一定时间起算,例如,上午递交,下午开始起算装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