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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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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条件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特定货物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鼓励出口的政策精神,对一些不完全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出口货物也特准给予退(免)税,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用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主要包括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基础上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这些货物包括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等。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人员的国产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商品。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物品可退还增值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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