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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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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海关征税行政行为包括海关关税的征收、减免、退、补及代征税等等方面的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

海关行政行为

1.对应税货物及物品确定适用优惠税率还是普通税率,确定该货物和物品在《税则》上的归类。

2.决定按何时实施的税率征税。

3.审定完税价格。

4.审定完税价格时,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有关单证文件。

5.对上述单证文件要求提交人签印证明。

6.认为必要时查阅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册、文件等,或作其他调查。

7.进出口货物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赁费、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结算的,由海关确定按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8.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9.多征税款,1年之内准予退税,但要求申请退税人书面声明理由。

10.发现少征或漏征,1年内补征税款。

11.因当事人违反规定而少征漏征的,在3年内追征。

1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3.强制将缴税款义务人账号上款项划拨为税款。

14.收取税款担 保。

15.将保全、担 保的款项、货物充抵税款。

16.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免税和减税。

17.免税或减税,需经海关审查。

18.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可以申请复议,但是要求仍按海关核定的税款缴纳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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