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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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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

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单位(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

其他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特定商品审批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了以上所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配额许可证管理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总量由国务院确定。

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由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一般以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商品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国家实施对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的制度,以确保和促进加工贸易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健康、正常地发展。

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就是国家按商品的性质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三类。

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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