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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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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条件和注册登记

开办报关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提供合理的报关服务,也才能有利于实施海关监管……依据法律的规定从事业务活动。当前海关总署规定的开办报关企业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条件:

1.具有海关认定的固定的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为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这是涉及上述场所和所购设备必需的资金条件;

3.缴纳风险担 保金;

4.具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在提交各种报告和文件中,经海关初审符合条件的,再由海关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若获得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活动规则

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必须遵守《海关法》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报关手续,将报关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具体的行为规则主要有:

1.《海关法》第十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委托书应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代理事项、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内容,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2.《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核验的范围依据海关监管规定包括所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地、知识产权、贸易方式、起运国、运抵国、最终目的国等内容。

3.《海关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报关企业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报关及经营报关活动,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授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企业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对所属的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报关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当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6.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真实、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所有活动。同时完整保留委托单位的各种单据、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法的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对外公布。

8.报关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也就是永久逐出报关企业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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