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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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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已被彻底废止。至此,我国各地的农民已走进一个崭新的“无税时代”。

取消农业税,可以使广大农民手头得到真正的实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这远远不是这一重大政策改革的全部意义。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交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历朝历代,只有过局部减轻包括农业税在内的税赋的举措,还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先例。农民一直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又是收入增长最缓慢、生活最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取消农业税,首先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施政理念。

取消农业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我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我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取消农业税也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400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2%左右,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取消农业税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

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浅显的道理: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了,消费水平提高了,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一句话,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

农业税这项“千年古制”的最终废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壮举,其意义是空前的,并将对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取消农业税并不仅仅是中国农民的福音,更是13亿中国人共同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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