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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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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均应按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3个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内容负责。

(2)附报资料。一般包括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存根联等。

(3)财务报告(主表及附表)。

2.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与一般纳税人要求相同,不论有无销售,均应按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3.应纳增值税款的解缴

企业除了应按规定的纳税期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在规定的缴库期内足额上缴税款。税款的解缴方式有两种:

(1)自行计算解缴。

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后,于规定期限内送交纳税人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再持盖有银行转讫章的纳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查定后解缴。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所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查定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持往其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除了视同销售货物外,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已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于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里所说的收款日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每一笔收款日期,不是指全部价款的收齐日期。另外,如果纳税人实际收取价款早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则纳税人在实际收取价款的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实际收取价款的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则纳税人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确定的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基本相同,但两者之间并不完全相同。纳税人在确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时,只能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

5.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以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下:

(1)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或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原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盛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企业,可以按次纳税。

(2)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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