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的资料)者。
[3]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以上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规定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4)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5)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1]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
[4]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盖公章)。
(3)汇总填开的提供《销货清单》(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购销合同或购货证明(税款1000元以上提供)。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先缴纳税款,在代开的发票备注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