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1.营业税的起征点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收入,营业税规定有起征点,营业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征税。现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具体数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2.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是价内税,国家征收的税款已包括在营业收入之内,纳税人一经取得营业收入,税金即已实现,应当向国家缴税。从理论上讲,营业税不实行减免照顾,若实行减免税,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减免给经营者。但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对某些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也是有必要的。现行的营业税条例对以下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所提供的服务,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身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药、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堵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就这些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机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所谓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8)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9)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10)个人转让著作权。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3)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14)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能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其他免税政策
(1)财税[2006]47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财税[2005]186号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上述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财税[2005]2号规定,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5)财税[2005]31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免征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6)财税[2004]203号规定: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4]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7)财税[2004]204号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1]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3]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8)国税函[2004]116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
(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免税政策(财税\\[2006\\]153号):
[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6\\]169号)
(11)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