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经营、核算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项目如下:
[1]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单位将不动产转让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当天。
[4]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地点。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应当向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出租物品和设备等动产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纳税人提供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纳税人通过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盛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规定。
3.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4.营业税的缴纳方法
(1)“三自”纳税。
是指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代理国家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对会计机构和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能够如实记载收入金额的,按账面记载金额征税。即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同时填写纳税缴款书,向当地金库缴纳。
(2)自报核缴。
对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限期缴纳。
(3)定期定额缴纳。
对于一些工商业户或小型企业无账册可查的,除加强辅导其建立账制外,税务机关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