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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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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的税率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贸易实施情况,可以实行特别关税税率和报复性关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最惠国税率。对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1]、[2]、[3]款所列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5]暂定税率。根据国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的一种进口关税税率。适用原则是: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6]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1]~[5]项的执行。

[7]特别关税税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倒贴、保障措施的,其关税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国反倾销条例、反倒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报复性关税税率。对违反与中国签订或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或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对其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制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2)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我国出口关税税率分别为20%、25%、30%、40%和50%五档税率。对其中部分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行税率,部分税目适用零税率,对其余部分税目,税率分别为5%、7%、10%和20%。

(3)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行李和邮递物品按不同商品分为10%、20%和50%三档税率。其中,烟酒,税率50%;纺织品及其他制成品、电器用具、化妆品、照相机、自行车、手表及其配件、附件、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税率20%;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他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物品,税率10%。

2.税率的运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5)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6)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7)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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