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我国目前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1.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这种仓库仅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暂时存放之后复运出口的货物和经过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有3种类型:
(1)转口贸易保税仓库。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如果需要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存入保税仓库的免税进口的备用物料,经过海关核准之后提取加工复出口的,海关将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征收或者免征原进口物料的关税。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为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以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在保税仓库内储存保税货物一般以1年为限。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核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经营保税仓库,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经过海关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才准予经营保税业务。
2.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海关特准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进行加工、生产、制造或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可以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待加工成品出口之后按照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税。
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加工为成品复出口。如果有特殊情况,工厂经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其经营加工的期限。如果产品拟转为内销或者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出口,应当补办纳税手续。
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都可以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海关经过实地调查之后认定具备规定的建厂条件的予以批准。
3.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例如,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可以保税。
我国建立保税区是为创造较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为扩大对外贸易,发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同国际市场紧密联系,按照国际惯例运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性质的特定区域。
4.出口加工区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开始设立出口加工区,目的在于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的规范管理。出口加工区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即对进口货物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通不征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内地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予以出口退税,对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不再予以退税;对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入内地按制成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加工区内以生产加工企业为主,由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24小时的封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