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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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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的起征点

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根据作为界限的标准不同分为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

以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免征税额。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例如,税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2.关税的免征额

关税免征额又称为关税免税额,是指海关准予在进出境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总额或其关税税额中免予征收关税的数额。可分为免征价额和免征税额。

按规定的标准在确定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时,先减除一部分金额,以其余额作为实际完税价格计征关税,这个减除额即称为免征价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规定:进口货样或广告品每次进口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

按规定的标准从计算出的应税货品的关税税额中减除部分税额,仅征收其余额,这一减除额即称为免征税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收超过部分税额。

关税免征额是国家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但由于免征价额是从应税货品的完税价格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税率较高的货品实际享受的优惠多,税率较低的货品实际享受优惠少,相对地鼓励税率较高的货品进口,与国家的关税政策相左。而免征税额是对应税税额的减除,税率较高与较低的货品享受相同的关税优惠,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关税政策。

3.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关税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税收。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盛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盛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具体是指: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可比照执行。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但不包括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等),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对于以上投资项目,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 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财税[2000]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4.出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上述免税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出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 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对其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5.减免税业务的办理流程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1)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2)申请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3)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4)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5)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等。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6)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 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 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 保放行手续。税款担 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7)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8)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 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5]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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