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1.关税优惠税率的筹划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在进口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加入WTO后,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将逐步消失,对所有WTO成员国都将执行同一个税率。
2.“实质性加工标准”的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假设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新加坡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马来西亚的生产阀门,菲律宾的生产轮胎,越南的供应玻璃,则汽车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作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同时,要使总装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达到30%的标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使之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当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不再存在时,选择产品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关税的因素不再存在。那时,只有两个因素可供考虑:一是成本,二是风险。
3.关税完税价格的筹划
如前所述,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节税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主要体现在: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得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格就是其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如果完税价格高,则税负重,如果完税价格低则税负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矗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费和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
【例】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30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剩下的180万美元就是节税筹划空间。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则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则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就可予以扣除。如未单独列明,则不予以扣除。
4.反倾销税节税筹划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从而其对外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规模和品种将会进一步扩大。但是出口也可能会遭遇进口国竞争者的倾销起诉,及倾销成立后征收的反倾销税,而高税率的反倾销税完全能够使好不容易取得的市场丧失殆荆因此国内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必须全面地了解贸易伙伴国的关税政策并做好各种准备,提防出口产品受到倾销指控。若遇到被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也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当利益。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力减少被控诉的可能,包括:
[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改变出口产品结构。
[2]组建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一旦出现反倾销调查,可以集中力量应对。
[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2)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被认为倾销,包括:
[1]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可使被征收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3)避免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包括:
[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有利的主动地位。
[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稳定的客户群。
5.保税制度的筹划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的,不能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娶支付、发运、改装、转让或者变更标记。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6.税负转嫁的筹划
关税是间接税,随着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者。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真正购买者和消费者。
关税转嫁分为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形式。关税由购买者负担的称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称为后转,由进出口商抵进出口成本而不转嫁给他人的称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也与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于经济发展不高的国家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在这些国家进口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的就进口,无利则不进。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进口产品转向他国市常因此,此时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目的地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在国际贸易各国管制逐步取消、自由化程度空前提高的今天,关税能否实现转嫁,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创新速度。对一种技术创新垄断的商品,即使进口国的关税税率比较高,但由于需求旺盛,供给又带有一定的垄断,因而也就只能由商品的购买者承担关税税款。如果商品的购买者不承担关税,则有两个选择:一是在高关税造成的高价格前望而却步,停止交易,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取消关税,自由贸易,让消费者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真正在世界市场上进行选择。从长远来看,第二个选择能逐步达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符合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
7.纳税时间的筹划
对于纳税人来说,在不逾期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地延长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有关规定获取应纳税款最大的时间价值,就是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的主题。
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基本纳税方式、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
其中就基本纳税方式而言,它要求纳税人随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即缴纳税款,这显然有利于海关加强管理,但却减少了纳税人占用应纳税款的时间。因而,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后两种方式缴纳税款。
采用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纳税人一方面可以使进出口货物及时通过关境投入市场,避免了货物在进出境时的仓库存储和管理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又延长了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争取到采用这两种纳税方式所应满足的条件,怎样在办理手续时使进出口货物达到规定的“易腐货物、急需货物、通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理结关的货物”,怎样向海关争取到汇总纳税的资格是企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关税筹划。目前我国实行一周两天休息日,另外还有众多的节假日,这又为关税的纳税时间筹划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