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所得税,指对我国境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人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法规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税法服从于财务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保护税基,维护国家利益。
(4)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企业收入包括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属于综合税制,为体现公平和保护税基的立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概念一般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现行税法中对纳税人的某些行为或方式取得的收入实行减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收入实现的确认
(1)商品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交款提货。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则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2]预收货款。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委托代销。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因为代销清单表明商品已经卖出。
[4]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分期收款。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出口销售。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账,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劳务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短期劳务合同。短期劳务合同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长期劳务合同。长期劳务合同(主要指建筑施工合同)分别就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月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在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
3.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在会计准则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收入都没有进行概念化的阐述,只是表明只要符合条例及细则所列举的条件,即为应税收入。另外,税法和会计制度中的收入还有以下差异:
(1)收入的确认原则的差异。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等等。会计核算中注重收入实质性的体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体现。
税法和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税法和会计制度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税法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会计制度是从准确地反映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角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2]会计核算要求遵循重要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
[3]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上在核算收入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盈利和潜在的盈利有控制权,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2)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税法确认收入的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
(4)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对于同一种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企业同样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
(5)收入确认选择方式的不同。
税法上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动。会计制度上允许企业选择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作出职业上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