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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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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也同时施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率上“内外有别”: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另外,外企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些特殊行业上还享有不少优惠。

表面上,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名义上都是33%,但实际税负相差很大。外资企业有“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再投资退税、地域差别、行业差别、产业差别等优惠措施。据国家税务部门测算,外资企业目前的实际税率仅为11%,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很不平衡。

为了让内资、外资企业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经营和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迫在眉睫。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等。

(2)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等。

2.纳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由于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对这两类企业应按其所得来源地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登记,并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应该按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说的“总机构”,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5)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和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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